居间促成毒品交易被判刑八年八个月并罚金
2018-06-15 14:22:45
     中国法院网讯 (方芳)  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经查明,2014年下半年,王某、贾某(均已判刑)为购买冰毒回舒城县贩卖,前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告人张某经营的棋牌室,请求张某帮忙联系毒贩,后经张某介绍,王某、贾某向“陶洪”(化名、另案处理)购得冰毒约20克,并从中拿出2克给张某以示感谢。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初间,被告人张某因得知王某、贾某私自从“陶洪”处购买冰毒,心生不满,遂安排“陶洪”不再与王某、贾某联系。王某、贾某无奈前往余杭区张某经营的棋牌室,向张某赔礼道歉,并再次请求张某帮忙联系毒贩,张某便带二人到余杭区良诸镇某村“三哥”(化名、另案处理)出租屋内,经张某介绍,王某、贾某从“三哥”处购得冰毒约20克回舒城县贩卖。2016年5月3日,被告人张某被杭州市拱墅区分局上塘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贩卖毒品,而居间介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某明知王某、贾某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为王某、贾某介绍联络贩毒者,与购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其在毒品交易中处于中间人地位,发挥介绍联络作用,为毒品交易主体提供帮助行为,对促成毒品交易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该犯罪行为不以牟利为要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王某和贾某等人有串供以及证人王某作证系报复的事实,王某、贾某供述张某为其二人贩卖毒品介绍毒品货源,系揭发同案犯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也不能构成立功。故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关于王某、贾某为了立功揭发张某犯罪行为且有串供的可能,以及王某的证言系报复的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曾因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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