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村委会作为独立法人按合同付清货款
2018-08-17 10:10:22
     中国法院网讯 (刘建文 刘干一)  今年6月,芦溪县某科技公司因给某村安装太阳能灯具,村委会拖欠货款,催讨无果而诉至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以求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近日,该案已圆满审结。

  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涉案的太阳能灯具价格过高且质量有问题,同时该路灯的验收是由上一任村委会主任确认的,自己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提供了路灯的照片和村委会会议纪要作为证据予以佐证。而在原告提供的合同等证据里均有载明产品的价款、产品质量要求以及安装的日期为2015年10月,同时约定了付款方式为产品安装完毕后三个工作日内验收,付款50%,余款在2016年底付清,若对产品质量有异议可在验收后24小时内回复,否则视为产品合格。

  法院认为,被告提供的照片,其不能证明原告提供的产品质量有问题;被告提供的该村村委会的会议记录没有与会人员的签名且系该村的内部事务与涉案合同无关,故对其提供的证据不予认可,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村委会即便换了村主任,也不影响该村委会作为独立法人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最后,判决该村委会按合同约定,付清原告公司拖欠的货款。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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