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脊镇小寨村“9.30”失火案宣判,失火人被判有期徒刑四年
2019-08-05 14:25:41
     中国法院网讯 (粟长赋 陈善柳)  2019年7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对2018年龙脊镇小寨村“9.30”失火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2019年8月2日依法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月有期徒刑四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9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潘某月从其房屋一楼木棚内,将用木炭烘烤的辣椒拿到自家楼顶去晒。随后由于潘某月疏忽大意,在未检查用于烘烤辣椒的火盆内木炭的燃烧情况,亦未对该火盆采取任何防火措施的情况下,将该火盆移至堆放有木料、塑料袋等易燃物品的对杆(方言,舂米的工具)旁的地上,导致2018年9月30日12时许该木棚起火并引发火灾,致使龙脊镇小寨村84户农户的木质结构房屋被烧毁,经龙胜各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烧毁的龙脊镇小寨村潘某某等84户房屋价值人民币9 950 06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月因过失引发火灾,致使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确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失火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在案发后认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综合本案事实,法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类的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一条的规定,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官寄语:

  经历了这场火灾的“洗礼”后,龙脊镇小寨村也迎来了“新生”,“劫后重生”的小寨村正逐渐恢复生机。本案的发生警示大家日常用火要谨慎,要自觉提高安全防火意识,不再重演火灾的悲剧,共同维护我们的美好家园。
责任编辑:邵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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