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十八里店乡电动自行车失火案一审宣判
2018-12-27 11:08:01 | 来源:京法网事
  12月2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失火罪一审判决十八里店乡电动自行车失火案被告人徐春冬、赵正金有期徒刑三年、四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徐春冬于2010年至2017年12月间,将其位于朝阳区十八里店乡自建三层楼的20余间房屋对外出租,整栋楼唯一出口不足一米宽。其间,徐春冬疏于对二层租户赵正金安全用电的监督,长期放任赵正金自二层私拉电线经楼道至一层给其停放在楼梯口处的电动自行车充电。2017年12月12日21时许,赵正金给放置在一层楼梯口处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后返回房间休息。次日凌晨1时许,电动自行车电瓶发生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造成7人死亡、4人受伤的后果。徐春冬在案发后主动报警。赵正金在火灾中受伤,后主动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春冬法律意识淡薄,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在出租自建房过程中疏于监督,发生火灾造成多人死伤的后果;被告人赵正金法律意识淡薄,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过失引发火灾,造成多人死伤的后果,二人均构成失火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二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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