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街法庭:为金融纠纷画上“休止符”
2019-08-26 08:38:2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韩芳
 

  当前,实体经济面临转型升级,大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涌入诉讼领域。北京市西城区法院金融街法庭位于全国著名的金融产业功能区——“金融街”。这里有包括央行、证监会、亚投行在内的近2000家金融机构入驻,资产规模超过99万亿元,资产集中程度居全国第一。基于区位特点,2016年至2018年,该法庭新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13494件,占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64.62%,占金融案件的32.5%。为进一步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金融街法庭在司法实践中大胆探索,梳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新情况、新特点,结合典型案例,提出了司法审判“跑赢”金融借款纠纷的对策。

  夫妻已分居,一方的借款是共债?

  甲银行与张某签订了一份合同,双方约定:本合同项下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仅用于个人消费性借款。

  随后,银行依约向张某发放贷款。贷款到期后,张某未能足额支付本息。

  合同签订前,张某与妻子王某已经开始分居,在贷款期间内,张某与王某办理了离婚。

  甲银行承认,其在审核张某的贷款申请时,因其本人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银行认为他的信用度较高,故未通知王某。

  王某在庭审中称,截至收到法院传票前,其不知晓涉案贷款的存在。张某称,记不清是否告知过王某涉案贷款的事实。

  法院还查明,张某收到20万元贷款后,一次性将款项转入了案外人的银行账户,张某称该案外人是其朋友。

  甲银行将张某、王某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王某对张某的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王某辩称,其对贷款并不知情,且涉案贷款亦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不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官释法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法庭承办法官指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决定了借款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本案中甲银行初步证明了涉案贷款发生于张某与王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主张该债务为张某个人债务,即负有提供反证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王某提供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证明了如下事实:一是合同签订前,二人已经开始分居,至贷款发放之时,二人分居已经达一年;二是张某在申请并获得贷款后一个月,便作为原告提出了离婚,随后二人办理了离婚登记;三是涉案贷款由张某一次性汇入了与其有特定关系的案外人账户。

  同时,甲银行认可其在审核张某涉案贷款时,并未通知张某当时的配偶王某,也未能提出其他证据证明涉案贷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综合以上事实,法院认为张某的该笔贷款,不具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意图。甲银行审批涉案贷款时亦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张某所负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故甲银行要求王某对张某所负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借款人死亡,贷款人起诉继承人

  乙银行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授信及抵押合同,约定乙银行向李某提供175万元的最高授信额度贷款,李某使用自有房屋作为抵押物向银行提供担保。

  乙银行经登记取得抵押房屋抵押权后,与李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李某去世。

  此后,李某母亲以法定继承人身份,将李某妻女二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继承李某名下的遗产。

  该继承案件经法院审理,认定李某母亲对李某的财产拥有继承份额,故判决抵押房屋及李某的银行存款归李某妻女二人共同共有,但二人应当就上述遗产向李某母亲支付相应的折价款。同时,三人还应共同偿还李某生前抵押房屋所担保的银行借款。

  之后,乙银行将李某母亲及李某妻女三个继承人告上法庭,要求三人共同偿还李某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及请求对抵押房产予以处置并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法官释法

  本案一审法官指出,金融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借款人死亡后即发生继承的法律后果,贷款人起诉前应当对诉讼案由以及债务应否清偿、由谁清偿、清偿的范围等问题进行明确。

  法院审理认为,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关于抵押权如何实现,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李某以自有房屋为乙银行设定了抵押权,并确定了抵押债权的限额,现李某之妻、李某之女、李某之母已依法继承包括抵押房屋在内的李某遗产,故应先行清偿李某依法应当清偿的债务,乙银行主张对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故法院一审判决:李某之妻女、李某母亲在各自继承遗产范围内向银行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和复利;乙银行有权对抵押房屋经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限额内按抵押登记顺序优先受偿。

  一审宣判后,李某之妻上诉,提出因李某死亡才导致了逾期还款的后果,应属于不可抗力,故她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后经二审法院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经办人代签字,借款合同隐患多

  丙银行与共同授信申请人赵某、钱某二人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协议约定:丙银行同意向赵某、钱某提供授信额度。

  在授信期间内,丙银行在授信担保协议项下实际发放了两笔贷款期间存在重合的具体贷款。

  两笔贷款赵某、钱某二人均只偿还了部分期内利息。丙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赵某、钱某共同偿还两笔贷款的未还本息。

  法院审理查明,双方所签两笔贷款中的第二笔贷款,在贷款申请表、借款合同、借据等文件上均非赵某、钱某本人签字。丙银行曾向赵某电话核实第二笔贷款的放款情况,赵某表示认可收款人已经收到第二笔贷款,并表示自己向丙银行总计贷款金额为两笔具体借款数额之和。贷款经办人在庭审时表示,第二笔贷款办理时曾以电话通知钱某过来补签手续,但钱某说很忙不方便,让经办人代替签字即可,后经办人便替赵某和钱某签了字。

  ■法官释法

  在金融借款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个别银行客户经理为提升缔约效率,代借款人填写合同相关内容,甚至代为签名的情形屡见不鲜。借款人则经常以借款合同上相关要素非本人填写、签字非本人签字作抗辩理由,否认借款合同的成立或效力。在法律关系认定上,代他人填写合同内容或者签字,可能涉及无权代理或冒名行为的法律问题。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对于第二笔贷款,合同法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在第二笔贷款发放前与丙银行经办人的电话录音中,赵某对贷款事实表示无异议;在放款后的电话录音中,赵某同样明确自己在丙银行的贷款总额为两笔之和。据此,虽然第二笔贷款对应的借款合同等文件落款处的签字经鉴定均非赵某所签,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赵某对于借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在电话录音和偿还利息的行为中予以了明确的追认。但因丙银行未提交钱某对该笔贷款知晓并授权他人签字的证据。

  故第二笔贷款应当被认定为赵某与丙银行之间的个人借款,因此依法驳回了丙银行对钱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建议

  完善内部机制 加强风险管控

  近日,金融街法庭法官结合司法实践,给出了当前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从源头上解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几点对策与建议:

  建议一: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信贷风险管理。金融机构要加强前中后台业务协同的管理机制。首先要审慎贷款发放。对借款人提供的借款手续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尽职调查和核实,从源头上防范无权代理、假冒签名等情况的发生。二是要加强贷后跟踪监督,及时跟踪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三是要重视到期贷款的处置工作,在诉讼催收时应及时准确地行使权利,避免错过回收时机。四是要加强信贷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教育,建立健全工作纪律的监督管理制度,严肃查处违规放贷行为,追究违纪人员的相应责任。

  建议二:金融监管部门应完善金融监管方式。加强对新型金融组织及新型金融交易形式的监管,将从事金融交易行为的各类非金融理财机构、交易场所等纳入监管范围,在市场准入、市场运行方面细化规范,避免监管空白,防范金融风险,形成综合、系统、穿透、统筹的监管格局。加快金融监管政策的制定与落实,合理引导和依法规范金融创新。加强部门联动,及时发现问题,预防风险,对违规交易行为加大制裁力度,建立违规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

  建议三:政府职能部门应积极应对企业诉讼局面。利用行政综合管理优势,以具有一定行业地位和对辖区产业结构有较大影响的大中型企业为重点目标,排查各行业、各县市区骨干企业银行贷款规模和互保情况,切实掌握辖区企业财产、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实际控制人等情况。对已涉诉企业,区分不同情形,确定针对性处置方案。对高科技、新能源开发等具有发展潜力的创新型企业进行扶持,对发展后劲不足的企业,关注其经营中出现的问题,防范企业因资金链断裂引发社会问题和连锁反应。

  ■司法观察

  创新审判模式 提高审判质效

  近年来,我国金融服务形式日益多样化,信贷市场发展势头迅猛,由此导致各种类型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不断增多,全国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收案数量呈现持续高位运行的态势。北京市西城区法院2016年就新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2103件,2017年上升至3042件,同比上升44.65%,2018年同比上升174.45%,案件数量呈井喷式增长。

  大量金融纠纷以案件形式涌入诉讼领域,涉及房屋按揭贷款、汽车消费贷款、借款担保等多种案件类型,它们有哪些共同的特点?

  据北京西城区法院金融街法庭副庭长甘霖介绍,因创新融资形式不断呈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的业务类型多样,案件呈现重大、疑难、复杂的特点。金融类案件还具有涉案被告众多、申请财产保全率高、案件审理周期长、涉及法律问题繁多等特质。例如,对于自然人作为保证人的案件,常常因为无法有效通知保证人而导致公告缺席审理,使案件从三至五个月的审理周期,因公告送达增至一两年甚至更长,而大量作为保证人的自然人在判决后并无财产可供执行。此外,部分企业涉及互保联保,形成了冗长的互保联保链条。一旦某互保企业因还款出现问题被银行等金融机构起诉,其多个担保人亦会受到诉讼牵连,诉讼风险通过担保链进行蔓延,形成“多米诺骨牌”效应,其不良影响甚至波及区域经济发展。

  大量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显露出当前信贷市场存在哪些问题?

  金融街法庭法官指出,一是有的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资信以及贷款用途等事项疏于审核,盲目放贷;对担保人的资信审查流于书面而缺乏实地考证;对抵押物权属审查不严;对担保物价值审查不严,存在高估现象;对贷款后的监管不严,金融机构未能有效跟踪监控,错失风险应对“良机”。二是签订的借款合同文本不够规范、严谨,存在合同代签、混用、空白、多次修改等问题。三是物权登记中存在不规范现象,主要表现在抵押权登记时效性和质押权登记期限等方面。此外,合同利息约定不明也是导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

  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金融街法庭大胆创新案件审判工作机制,探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解决新路径,他们建立了以“模块化审判工作标准”和“要素式审判方式”工作标准为核心的新型工作机制。将审判工作划分为若干独立单元,为每个单元“量身定制”审判规范。同时,进一步提炼出“审判要素”,将类案审判思路具象化、规范化,打造新型庭审工作方式。

  两大工作机制创新提升了法庭的审判质效,也传承了审判经验。其中,以“模块化审判工作标准”机制为蓝本形成的《依托模块化审判工作标准,打造法院知识管理和人才培养新模式》经验,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批司法改革案例,并在全国推广。童飞审判团队将“要素式审判方式”在大批量金融借款案件的审理中率先试用,该团队2018年审结案件6108件,是2017年结案数量的9倍。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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