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杀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7名被告人被判刑并赔偿国家损失24万元
2019-10-11 08:50:2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瑞平 张佳音 胡四海
 

  10月10日上午,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索某等7名被告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非法买卖枪支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索某等3名被告人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及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八个月至十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分别处罚金;旦某等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判决5名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赔偿国家损失共计24万元,并公开向社会公众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索某等7人按照前期分工,先后在琼结县境内非法围捕杀害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马麝8只,并明知马麝为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仍进行售卖牟取非法利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索某等4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共同实施非法猎捕杀害8只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马麝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属情节特别严重;旦某等3人共同实施猎捕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马麝的行为,也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索某等3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枪支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

  法院同时认为,野生动物资源归国家所有,被告非法猎捕8只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马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不仅给生态环境资源造成了巨大的损害,而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国家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之规定,应当赔偿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所造成的损失。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西藏自治区琼结县人民检察院按照鉴定意见要求被告人索某等人共同赔偿国家损失24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为了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动机、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邵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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