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法(草案)提交二审
严防脱管漏管 保障合法权益
2019-10-23 09:04:0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荆龙
 

  10月21日,我国社区矫正法(草案)第二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严把入口关,进一步明确和优化了社区矫正的目标、监管措施和矫正对象的权益保障等内容。

  社区矫正的目标是什么?草案明确指出,是“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以修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社区矫正的对象主要有四类,其中主要是被判处缓刑的罪犯,据此,“正确执行刑事判决、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是社区矫正法立法的重要目标。

  社区矫正队伍能力不足怎么办?针对目前社区矫正力量薄弱,专业化水平不足的状况,草案规定,国家推进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监督和培训,不断提高社区矫正的专业化水平;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组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社会工作者,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机构“有心无力”怎么办?草案明确,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项目委托等方式,由相关社会组织提供心理辅导、社会关系改善等专业化的帮扶。同时规定,国家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社会组织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社区矫正从决定到执行,涉及法院、公安和监狱管理机关,如何加强部门之间的衔接配合,防止矫正对象“脱管、漏管”?草案严把矫正入口关,明确规定,矫正决定机关应当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在作出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时,应当确定矫正执行地,矫正对象的经常居住地可以作为执行地;应当告知矫正对象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责令其按时报到。

  社区矫正是在社会上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应与监狱执行刑罚有严格区分,不能增加矫正对象的义务和负担,更不能限制其合法权利,影响其正常生活。为充分体现这一立法思路,草案一是在总则中增加规定“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二是在监督管理一章中增加规定,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三是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注意保护矫正对象的身份信息和个人隐私。

  矫正对象能不能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草案规定,应当报经批准。并进一步明确,对于有合理原因的应当批准;对于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对于可能逃跑或者实施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不予批准。同时,为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草案对矫正机构使用电子定位手段的条件和程序予以明确。

  草案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措施作出了进一步充实和细化,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别进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履职过程中获得的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共青团、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国家鼓励相关社会组织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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