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定南一黑社会性质组织28名成员获刑

2019-11-09 09:35:5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胡佳佳
 

  近日,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古某、叶某辉等28人涉黑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等,数罪并罚,判处古某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和罚金;被告人叶某辉等27人分别被判处二十四年至一年零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或部分财产以及相应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古某、叶某辉、胡某安、刘某锋、叶某兵等人开始混迹于定南县城,各自带领“小弟”实施开设赌场、高利放贷等违法犯罪活动。2013年左右,为壮大势力,古某、叶某辉、胡某安、刘某锋、叶某兵五人开始经常纠集在一起,逐渐形成了以古某和叶某辉为组织者、领导者,人数众多且人员基本稳定、内部层次分明、组织纪律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12年开始,该组织相继在多地开设赌场,在赌场内放高利贷;利用团伙恶名大肆向社会无抵押放高利贷;插手经济纠纷,非法获利1000万元以上,用于购车、吃喝玩乐、向组织成员发放工资等,以支持组织的活动。

  该组织在古某、叶某辉的直接组织、指挥、策划和授意下,持砍刀、电棍和铁管等作案工具,在多地有组织地实施了聚众斗殴、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开设赌场、寻衅滋事、容留他人吸毒、非法采矿等各类违法犯罪案件50余起,致1人喝农药自杀、3人轻伤、多人轻微伤,多人背井离乡、妻离子散,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该区域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审理后认为,以被告人古某、叶某辉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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