芝罘法院宣判一涉恶势力犯罪案件 十人获刑

2019-11-25 10:03:23
 

    中国法院网讯 (隋佩俊 于思玮)   11月22日上午,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对马某述等十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伪证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马某述曾因犯故意伤害罪、流氓罪等被判刑,出狱后,以社会“大哥”身份自居,网罗社会闲散人员,先后将侯某、栾某东、李某宁、陈某等人纠集在身边,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马某述为首要分子,以侯某、栾某东为重要成员,李某宁、陈某等人共同参加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2004年至2010年,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了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等一系列犯罪。

  法院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与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并罚,判处被告人马某述有期徒刑十二年;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侯某有期徒刑八年;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栾某东有期徒刑五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宁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与前罪刑罚并罚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上述五名被告人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案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芝罘区人民法院宣判的第五起涉恶势力犯罪案件。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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