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 殴打恐吓 暴力敛财

西安灞桥一恶势力集团11名成员获刑

2019-11-22 08:49:1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贺雪丽 白冰
 

  召集不法分子实施网上敲诈、网上传销,采取非法拘禁、威胁恐吓、暴力等手段摧残被害人,洗劫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近日,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判处付天伟等11名被告人十七年六个月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剥夺年限不等的政治权利。

  检察机关指控: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付天伟、李兴学、李元林、阮剑斌、路俊男、黄佑雄、文上勇、汪承丽、王全楼、穆天杰、张旭、金海燕等人,在付天伟、李兴学、李元林组织、领导下,通过电信网络以招聘、恋爱等为名,将多名被害人从外省市诱骗至其在西安市灞桥区汪新寨村、张一村、东小寨村租住的民房内,采取恐吓、殴打、搜身、非法拘禁等手段,抢劫被害人随身财物,逼迫被害人说出手机微信、银行卡密码,向亲友索要转款,使用被害人手机网上贷款,再取出被害人银行账户内钱款上交至付天伟,留赃款给团伙其他成员作为生活及活动经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长期多次作案,形成了以付天伟、李兴学、李元林为首要分子,阮剑斌、路俊男、黄佑雄、文上勇为骨干成员,成员基本固定、层级严格、分工合作、作案手段固定的恶势力集团,该集团专以外省市人为作案对象,非法拘禁、抢劫共计18人,抢劫数额累计327万余元,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权利,严重危害了电信网络秩序和群众的网络安全感,造成了比较恶劣的社会影响,11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抢劫罪、非法拘禁罪。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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