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五中院就校园伤害案件分析成因提出建议

2019-11-29 10:49:2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琴琴
 

  近年来,中小学生在校期间遭遇人身伤害事件频发,如何保障中小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心理健康,值得学校、家长和社会共同关注与思考。

  2017年以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及辖区法院受理因中小学生在校期间遭受人身伤害引发的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以及教育机构责任纠纷等民事侵权案件,共93件。

  经研究分析,重庆五中院发现造成这些校园伤害案件的发生,有以下四方面原因:

  体育活动“放飞自我”致伤害高发

  从伤害发生原因看,主要集中于在单双杠上“倒挂金钩”、攀爬体育场高台以及跑步时发生肢体碰撞等方面。从事故责任看,多为学生违反规定、不听指挥导致受伤,承担主要责任,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承担次要责任。此类案件中意外伤害发生在体育活动期间的案件有33件,占35.5%,其中大部分发生在小学和初中阶段。

  课间休息“小打小闹”酿成“大祸”

  课间打闹是容易引发人身伤害的主要原因。中小学生特别是小学生多活泼好动、自控能力不足,喜欢在课间嬉戏玩耍、追逐打闹,对于可能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伤害缺乏认识,不能准确把握打闹的必要限度。受理的案件中,因课间嬉戏打闹引发伤害的共23件,占24.7%。值得注意的是,幼儿园幼师看护不力也容易导致小朋友玩耍受伤,该类案件共6件,一中一件便是因某幼儿园幼师疏于看管,致使张某在园期间,被另一小朋友郑某用铅笔戳伤眼睛。

  心理问题“纾解不畅”导致自残

  随着自身身心发育和社会环境的变化,中小学生容易遇到各种心理困惑和问题,如适应新环境能力弱,出现社交障碍或社交恐惧、抑郁症、恋爱受挫以及性困惑等问题。此类心理问题如果未能及时有效纾解,容易引发校园伤害甚至自伤。受理的案件中,因心理问题未能及时有效纾解导致自伤自杀甚至杀人的案件共5件,且皆发生在中学阶段。

  解决琐事纠纷奉行“拳头主义”

  中小学生由于心智发育不成熟、人生经验不足,在校期间难免因琐事与同学发生摩擦,在处理与同学之间的矛盾纠纷时未能理性沟通、和平解决,往往容易冲动“用拳头说话”。受理的案件中,因琐事与同学发生矛盾进而殴打同学的案件有4件。对于此类冲动型人格的学生,如不及时制止和正确引导,“一时冲动”很有可能发展为“校园暴力”。

  为减少和预防校园伤害事件的发生,重庆五中院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学校应当加强教育管理

  加强学生安全教育,通过专门的安全教育课程、开设专题知识讲座以及教师日常教学渗透等方式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教师、幼儿园幼师职业素养,正确认识中小学生自控能力、自我保护意识和危险识别能力较弱的特点,加强教育和看护,摒弃“学生打闹是平常事,简单批评即可”的错误思想,引导学生规范课上及课间行为。强化校园安全管理,合理设计校内建筑物、设施设备,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校园巡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预防校园伤害。

  家庭关心引导不能缺位

  家长应当切实担负起监护职责,不能只是一味关心孩子的成绩,更要随时关注孩子的生活习惯、言行举止,让孩子学会自我保护、把握同学间打闹尺度、正确处理同学间矛盾冲突,特别要关注孩子性格特点和心理变化,对于心理敏感、情感脆弱,可能采取自伤或伤人等错误方式解决问题的孩子,要采取合适的方式开导和引导。家长应当规范自身言行,做好孩子的表率,对于已经发生的校园伤害,应当理性面对和处理,杜绝违法“校闹”。

  社会参与助力纠纷化解

  针对校园人身伤害当事双方多为同班同学、日常接触较多、家长情绪激动易使矛盾激化等特点,校园纠纷的处理应当更多考虑帮助当事学生事后关系和情感修复。建议建立校园人身伤害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调解优先、诉讼后行。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专门成立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帮助当事学生解开心结,引导学生家长理性处理。由法律服务所为家长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聘任心理咨询师为特邀调解员,对当事学生进行心理疏导。调解不成确需司法介入的,法院应坚持“柔性”司法,充分用好“庭审课堂”讲法、讲理、讲责。

 

 
责任编辑:邵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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