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首例城乡统一标准机动车事故案宣判
受害村民获赔偿金近14万元
2019-12-03 08:46:1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娅
 

  12月2日,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机动车事故赔偿案,该县司竹镇南淇水村村民马有功因在一起机动车事故中身体受到伤害,按2018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获得伤残赔偿金13.9万余元。

  这是陕西省自12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后,首例按新标准判决的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承办法官何文涛表示,如按原有标准,马有功获得的伤残赔偿金数额仅为4.7万余元,新标准约为原标准的3倍,充分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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