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铜官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涉恶案宣判
2019-12-10 14:21:20
 

    中国法院网讯 (王艺文)   12月2日上午,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某等4名被告人寻衅滋事一案进行公开宣判。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责令上述被告人与犯罪集团其他成员共同退出违法所得。上述被告人均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铜陵市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的涉恶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8月起,孙勇刚(已判决)以广州德利融通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铜陵某小额贷款公司签订债务催收清欠协议,伙同被告人刘某、戚某及张宝林(已判决),纠集被告人闵某、梁某及范振波等人(均已判决)、卢某(另案处理)等无业人员采取上门滋扰、堵锁眼、跟踪、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张贴催收函等方式,向铜陵某小额贷款公司等的债务人催收债务,形成了以孙勇刚为首,以刘某、戚某等为骨干成员,以闵某、梁某等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成员集中食宿,统一管理,提供专用车辆,购买执法记录仪,统一安排行动,有组织的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形成较为稳定的组织结构。该案中,上述被告人实施犯罪事实8起。

  另查明,铜陵某小额贷款公司在合同到期后向孙勇刚的账户转账支付64.75万元的报酬,用于该集团成员的日常活动开支及薪酬支付等,被告人刘某等集团成员分别获取相应的报酬。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等人有组织地多次采取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威胁、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中被告人刘某纠集他人多次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戚某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闵某、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被告人刘某、闵某、梁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被告人戚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庭审中,被告人刘某等人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案发后,上述被告人亲属均代为退出违法所得,被告人刘某的亲属积极预缴罚金,被告人梁某犯罪后能主动退出犯罪集团未继续实施犯罪,有悔罪表现。综合上述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同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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