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宾:借款不还房屋抵债 法院执行腾空交付

2019-12-14 16:45:11 | 来源: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 作者:毛吉宇 彭屏
 

  12月11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在“司法大拜年”涉民生、涉金融专项执行行动中,成功腾空一处房屋,成功执结一起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案。

  2014年8月15日,何某、罗甲以归还借款为由向某银行贷款50万元,借款期限2年,按月支付利息。罗乙、范某自愿用位于宜宾市南溪区的一处房屋为何某、罗甲的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某银行按约发放了该笔贷款。贷款到期后,某银行多次催收、讨要本金和利息,均未果。

  某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何某、罗甲偿还原告某银行本金和利息共计630953.19元,原告某银行对被告罗乙、范某共有的位于南溪区某房屋在50万元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判决书生效后,何某、罗甲拒不履行义务且失去联系,某银行申请强制执行。承办法官查询何某、罗甲、罗乙、范某的财产情况,并冻结了何某、罗甲、罗乙、范某的银行账户。但未发现足以偿还案款的财产,被执行人也未履行。因申请执行人某银行对被执行人罗乙、范某在宜宾市南溪区的房屋具有优先偿还权,翠屏区法院依法查封并拍卖该房产。

  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早日将案件执行完毕。当天,执行干警来到罗某、范某住处,做强制腾空前的再一次劝导,向其释法明理,对其讲明不履行判决的严重后果。在执行法官耐心的劝导下,被执行人表示理解并配合法院工作,自行腾空了房屋,并于当天完成了交付手续。

 
责任编辑:常跃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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