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永顺:最高法知产法庭为民行交叉案件审理提供了新思路

2019-12-16 16:20:4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程永顺
 

  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创新的。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正是为了在新形势下更好、高水平、高标准保护创新而成立的,其对每一个上诉到该庭的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都应本着高标准、高水平、高效率的原则进行审理。

  就专利权司法保护审判程序而言,认定一种新的做法、新的探索是否具有好的效果,其检验的标准应该是看这种做法能不能尽快使专利权进入到稳定的状态,尽快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并通过一个纠纷的解决给其他同类纠纷作出指引。而且,该做法应该是透明的,是社会公众能看得见、可感知、可预测的。

  实践中,在人民法院受理的大量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涉及专利权的案件相对是具有较大技术难度的。无论是专利确权案件还是专利侵权案件,法官面临的最大难题是自身不懂技术,而案件中的专利权恰恰涉及各行各业、各个技术领域的最新最前沿技术。

  在案件审理中,法官要对每一个案件涉及的专利技术的保护范围作出准确的解释、界定,这不仅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和案件得到公正、客观审理的基础,也往往是当事人争论的焦点。

  目前,我国《专利法》正在进行第四次修改,在当前专利权保护实践中面临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即是专利权人维权“周期长”。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近年来人民法院从许多方面作出过努力,但效果均不尽如人意。

  其中有一个重要原因是解决专利权纠纷的二元制体系,即专利权纠纷由各地中级法院一审,高级法院二审;而专利权无效案件是先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当事人不服的才能起诉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还可以进一步向北京市人民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而且,当这类案件作为行政案件审理时,法院对专利权无效决定只能作出维持和撤销行政决定的判决,而不能变更或改判其行政决定结果。这使得案件经常出现循环诉讼,而导致专利权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侵犯专利权的纠纷不能及时审结。

  这既影响了专利司法审判的质量和效率,也降低了司法审判的公信力。

  此外,以往,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往往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法官则会考虑中止侵权诉讼,等待专利权无效案件的审理结果,再恢复专利侵权诉讼的审理。这不仅程序繁杂,费时费力,而且经常造成审理专利侵权的法院与审理专利权无效案件的法院对同一专利权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解释不一样,进而造成审理标准不一致,也造成当事人的许多无奈。

  业界同行都清楚,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专利权无效案件的审查决定和法院审理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思路及出发点是不同的,甚至可以说是相反的。

  判定一个发明创造是否符合法定的专利权授权条件,主要是将申请专利的技术文件与之前的现有技术相比较,尽量发现它们之间的不同点即区别,不同点越多,区别越大,越可能符合新颖性或者创造性条件,越有可能获得专利权。

  相反,判定一个被控侵权的产品或者方法是否侵犯了一项专利权,是否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则主要是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权保护范围中的每一个技术特征是不是相同,有多少相同,不相同部分是不是构成等同替换。如果以专利权保护范围为限,构成相同或者等同替换就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了,从而构成侵犯专利权。

  在这两类案件审理中,观察技术特征的角度不同、出发点不同,进而得出的结论也可能不同。而在专利权无效案件行政决定做出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这类案件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是把它当作专利行政案件审理,即,应审查专利无效行政决定的作出是否有事实、法律依据。

  但实际上,法院是把它同样作为民事案件来审理,不仅允许作为被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供证据,而且允许专利权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供证据,而作出的结论即判决结果又按照行政判决的结果执行,就造成了这类案件涉及的专利权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致使相关联的专利侵权案件长期无法结案。

  (2019)最高法知行终142号上诉人乐金电子(天津)电器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厦门实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及(2019)最高法知民终366号上诉人厦门实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乐金电子(天津)电器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烟台万昌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两案的审理模式,无疑会从根本上解决这类问题。

  在这两起案件的审理中,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的法官在审判程序上作了许多新的探索,将两个程序如何进行衔接作了尝试,有的做法令人耳目一新。

  如将因同一专利权引发的专利无效行政案件和侵权案件归属同一个合议庭审理;派相同的技术调查官参与两案审理;召开庭前会议、先解决对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同时明确当事人争议焦点;以及重新布置法庭、重新设置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法庭中的位置。这些尝试都是值得进一步试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成立,担负着多种职责与使命,但最重要的无疑是统一全国对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标准与尺度,这也是业界所普遍期望的。在这方面,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应该有所作为,大胆尝试,大胆探索,不断总结积累经验,并逐步将其上升为规则规范、司法解释,为相关立法及法律的完善作出贡献。业界盼望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法官们不负众望,砥砺前行,按照中央及最高法院指定的目标,为知识产权保护探索出一条新路途,使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迈上新台阶。

  (作者系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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