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售违禁减肥药 一男子获刑一年零六个月
2019-12-27 09:25:59
 

    中国法院网讯 (李四)   近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假药案件。被告人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 2017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杨某伙同徐某某、张某、晏某某、胡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由被告人杨某出资购买制作减肥胶囊的机器和“西布曲明”原材料,租赁场所和统筹安排其他人员分工;徐某某负责购买“西布曲明”原材料和向客户推销减肥药;张某负责收取原材料和向客户寄送成品散装减肥胶囊;胡某、晏某某、李某某负责生产、制作减肥胶囊。减肥胶囊制作以后,被告人杨某及徐某某通过微信以不同的价格对外进行销售,通过快递寄送假药,通过银行卡、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渠道回收货款。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该减肥胶囊属于假药。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26日被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药品管理法规,伙同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还犯有生产、销售假药罪没有判决,属漏罪,应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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