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废塑料6万余吨 涉案金额3.8亿余元

厦门一特大走私废物案5家公司10名被告人获刑

2020-01-09 08:36:0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安海涛 王中义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涉案金额3.8亿余元、涉案废物6万余吨的特大走私废物案,依法对5家被告公司判处罚金500万元至180万元不等,对10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七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部分被告人被宣告缓刑。

  2014年以来,被告人翁某滨、刘某强、周某明等共谋,商定由翁某滨等负责在境外联系货源并支付货款、税费等,刘某强、周某明负责在境内联系有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公司,先以许可证记载的进口商、利用商的名义将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废塑料进口入境后,再交由翁某滨等在境内销售给许可证记载的利用商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以逃避海关监管,牟取差价、通关费等非法利益。

  经被告人刘某强、周某明与被告单位TMG公司实际负责人林某娟共谋,由林某娟与被告单位LY公司负责人杨某钦、BS公司负责人黄某龙商谋,申办以TMG公司为进口商,以LY公司、BS公司为利用商的许可证,非法提供给刘某强、周某明使用,走私进口废塑料共计12073余吨。LY公司向TMG公司支付每吨45元,TMG公司再向周某明支付每吨25元。2014年下半年,刘某强、周某明直接与LY公司前后数任负责人杨某钦、郑某亮、刘某村、郑某晖走私进口废塑料共计23878余吨。

  2015年初至2016年底,被告单位DSS公司的负责人吴某足、王某阳与被告单位HY公司负责人张某首共谋,商定由DSS公司、HY公司以上述方式走私进口废塑料共计8585余吨,由DSS公司负责在境内销售给他人使用。2016年间,王某阳、吴某足又与BS公司负责人黄某龙共谋,申办以YHT公司为进口商、BS公司为利用商的许可证,用于DSS公司走私进口废塑料。经王某阳、吴某足商定,DSS公司又将其公司与HY公司、BS公司共谋申办的许可证转让给刘某强、周某明等,走私进口废塑料共计5478余吨。

  2016年底,王某阳因涉嫌其他犯罪潜逃后,吴某足又与张某首共谋,商定延续之前做法,申办以DF公司为进口商,HY公司为利用商的许可证,共计走私进口废塑料2369余吨。截至2017年3月,吴某足又将其公司与HY公司申办的许可证转让给刘某强、周某明等,走私进口废塑料共计1279余吨。

  2017年3月,本案案发后,吴某足与张某首在取保候审期间仍不收手,通过与租赁HY公司生产场地和设备的HH公司负责人肖某山共谋,2017年3月至11月,利用HY公司、HH公司走私进口废塑料共计9009余吨。其间,经吴某足决定,DF公司又将其公司与HY公司共谋申办的许可证转让给被告人刘某强。刘某强、翁某滨利用该证走私进口废塑料共计1345余吨。翁某滨还与泉州HS公司负责人黄某坚等共谋,由HS公司黄某坚、黄某焱等与被告单位LY公司负责人刘某村共谋申办许可证,走私进口废塑料共计1683余吨。HS公司黄某坚、黄某焱等又与CXH公司负责人陈某维(另案处理)共谋申办许可证,交由翁某滨走私进口废塑料共计2284余吨。

  厦门中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LY公司、HY公司、DSS公司、DF公司、TMG公司及被告人刘某强、周某明、翁某滨、吴某足、张某首、郑某亮、杨某钦、刘某村、郑某晖、林某娟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出让许可证或利用他人的许可证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入境,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废物罪,且均属情节特别严重。综合各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厦门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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