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院、株洲中院联合为竞拍人腾退园区执行案
2020-01-14 08:50:3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案情简介:在场地被法院查封后,被执行人仍对场地内厂房及办公楼进行出租,经多方努力,部分场地清场完毕,但仍有近千人因合同未到期不肯腾退,致场地拍卖后迟迟无法交接。为保障竞买人合法权益,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统筹指导下,联合市公安局、市城管局等多家单位出动1000余名干警、100余台警车,并出动了无人机对执行现场进行监测和把控。当天即对已清空房屋完成腾退工作,成功腾退6万平方米场地,违法建筑全部被清除。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

  谭秋桂点评:本案执行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典型意义。第一,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的协助与配合,是顺利完成民事执行工作的重要保障。解决执行难问题,并不是人民法院的独家责任,民事执行工作离不开相关职能部门的协助与配合。第二,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不容亵渎。本案被执行人未经法院同意出租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的行为,租赁户以合同尚未到期为由拒绝搬离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因此人民法院有职责排除妨害,强制租赁户搬离。本案的执行,防止了租赁户因违法行为而获利,体现和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第三,民事主体都应当遵守法律,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节约社会公共成本。为了排除违法行为造成的妨害,本案执行法院组织1000余名干警开展执行工作,成本很高。即使执行的直接成本(即搬迁费用)由拒绝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金元系公司)负担,由此产生的社会公共成本也是由全体纳税人共同负担的。因此,民事主体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节约社会公共成本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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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邵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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