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线下庭审与线上庭审的关系

2020-03-03 11:24:5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周强 葛丹开
 

  前言:互联网庭审以其远程无接触开庭的优越性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特殊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对维持人民法院司法职能,及时组织开展审执工作有着积极的意义。就近期司法实践来看,互联网庭审的开展获得了不错的现实效果。事实上,互联网庭审在我国已非新鲜事物,较早之前,我国部分地区法院系统已经注意到了互联网庭审对于提高审判工作效率的积极作用,深入探索、总结互联网庭审的运作模式及规则体系工作部署开展已久。杭州的互联网法院建设及制度探索,苏州地区法院互联网庭审、调解、执行工作的试验都是较早且较成功的范本。

  最高人民法院主导建设的中国移动微法院亦是线上庭审的积极尝试之一,微法院小程序建设了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建设兵团法院共32个分平台,覆盖了全国3500余家法院③。中国移动微法院以其构建的完备性,技术的成熟度及操作的便捷性,在抗击新冠肺炎的特殊时期,被众多法院采用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规模空前的线上庭审活动。

  互联网庭审技术的成熟及来自最高院层面的倡导并不仅仅自这场新冠肺炎抗击斗争而始。然而实际上,在这个特殊时期之前,全国范围内,对于互联网庭审等线上办案技术的采用度并不很高。原因之一是法院系统对于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采用的线下法庭庭审制度的墨守成规以及对新生事物的陌生感及谨小慎微的排斥感,原因之二是还有部分地区法院尚没有全面建设互联网庭审配套设施、设备的客观条件及经济基础。此外,在以往以及现今特殊时期的线上庭审实践中,我们不可否认线上庭审亦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线上庭审以其高效性及便捷性开始获得我们的关注,在抗击新冠肺炎期间,又以其无接触的远程开庭特点再次全面的进入全国法院系统的视野。但是我们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积极倡导并推广线上庭审制度之前,应当审慎的考虑及理解线上庭审的一些局限性,分析线下庭审与线上庭审之间的关系,对线上庭审进行准确定位,方可有效、安全的使用线上庭审功能,发挥其优越性。

  一、对线上庭审的认识

  我国民众较为质朴,对于新鲜事物的接纳态度积极,但在接纳初始的一段时期内往往仅看到其优点而忽略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待到负面结果显现才进行亡羊式的补牢,方对新生事物进行效用程度的判断及全面的认识、定位。这虽然符合事物认识的基本规律,但付出的时间、资源代价或可避免。我们法律人凭借固有的缜密逻辑和审慎的认知态度,自然应当对线上庭审进行在先的、全面的认识。

  (一)优越性。

  线上庭审具有高效、便捷的优势。线上庭审召集方便、参与方便,办案人员通过电话或线上信息收发即可确定开庭时间及线上开庭的平台、方式。诉讼参与人无需到法庭集中,节省了较多时间及交通、差旅费用成本。无需通过法院的安全检查,进入庭审便捷。法院可以进一步压缩从庭审准备到庭审完成之间的工作时间及工作量,提高审判工作效率。

  因为诉讼参与人为参加庭审支出的成本大幅减少,使得疑难复杂案件多次开展必要庭审的可能性提高,可以完备的保护当事人的程序权利,提高疑难复杂案件的办案效率,提高群众对法院审判工作的认可度。

  线上开庭可以有效引导诉讼参与人提供电子材料。以往,诉讼参与人向法院提交的申请、意见、答辩状、辩论词等多以纸质材料为主,电子材料为辅,主要原因系相关材料法院要求提交人签字(章)确认。通过电子系统提交的材料可以在电子系统中有效留痕,解决了需要签字(章)确认问题。在节省纸张,低碳环保的同时,法院在制作法律文书需引用当事人陈述及意见时,亦可通过复制方式,提高了法律文书制作效率。

  庭审秩序更容易控制,因为系远程开庭,枉顾法庭秩序进行争吵及互相辱骂的情况将会减少。法庭亦可以通过对违反法庭秩序人员进行暂时禁言的方式维护法庭秩序,及时避免其他当事人遭受言语攻击。可以通过技术手段依次、有序的进行发言授权,避免线下庭审中争抢、无序发言的情形发生。

  另外,线上开庭的无接触特点在诸如本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等特殊情况下,可以保证如期开展庭审,有效避免了一些诸如公共卫生事件、大型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由导致庭审取消的情形。

  (二)局限性。

  线上庭审对抗性受限,不利于案件事实查清。熟练的庭审组织者往往会适时的旁观或打断当事人之间的言语对抗,这是因为往往在激烈的言语辩论中,事实真相可以轻易的被获知。线上庭审因为其远程会话的特点,在对抗性辩论氛围的形成及当事人辩论欲望的发酵上均有所欠缺。对抗性的欠缺导致各方当事人依照庭审前的准备进行事实陈述和法庭辩论,意见亦往往照本宣科、缺乏针对性。

  线上庭审影响审判人员通过察言观色形成自由心证。庭审过程是审判人员了解案件事实的主要途径,除了依靠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外,对当事人神态表情、说话语气的解读也是审判人员自由心证建立的基础。特别是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各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执不下的情形下,审判人员形成完成的自由心证再结合必要的法庭发问及依职权调查是查清案件事实的必要方法。

  相较线下庭审,线上庭审直观性受限,审判人员难以通过表情、语气的解读完成相应判断。另外,在刑事审判中,线上庭审也往往不能提供充足的依据判断被告人是否真心悔罪,对于被告人发表悔罪陈述时审判人员也往往难以通过其陈述语气及外在表情判断其悔罪态度的诚恳与否,将会对酌定减轻刑罚的适用带来不利后果。

  线上庭审阻碍了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表露感情的接收。我们国家的审判工作除了要求审判人员查明案件事实、厘清法律关系,达到较好的法律效果外,还要求达到较良好的社会效果。包括社会舆论效果,诉讼参与人对法院工作的认可度等。社会效果的达到仅仅依靠一纸裁判文书显然不行,审判人员与诉讼参与人的感情交流亦是不可或缺的途径。

  对违反法庭秩序、恶意违反诉讼法规定义务的参与人应当是愤怒、责罚的态度,对履约态度较好但经济状况较差的当事人应当是鼓励、同情的态度,对犯罪事实确凿、不知悔改的被告人应当是嫉恶如仇、愤恨的态度,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受害人及家属应当是同情、安慰的态度。法律判断结果与道德评价结果的矛盾也偶尔会在个案中出现,这种时候更需要审判人员及时通过其表达的感情线索来向当事人释明或抚慰。审判人员与诉讼参与人的感情交流在一些家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现得尤为重要,远程开庭却阻却了这样的感情交流,其带来的消极影响应当获得重视。

  线上庭审尚无法解决对证据原件质证的问题,庭审中对于证据原件的出示及质证往往主导一场庭审的后续走向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证据优势地位,无法对证据原件进行质证也往往会导致一场庭审就此中止。对于这个问题,有人可能要说,可以通过庭前的听证完成证据原件的质证,但是我们要考虑到,如果召集双方开展当面听证,那么占法院受理案件绝大多数的简单案件就可以一次性完成听证、辩论、最后陈述等各项完整的庭审程序,也就没有必要再另行开展线上庭审,线上庭审的局限性因此展露无遗。

  线上庭审的开展需要诉讼参与人均具有一定的电子产品使用技能及经验。实践情况来看,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对于下载及学习使用线上庭审软件多数还抱有抵触想法。有相当比例的诉讼参与人无法及时下载软件或在线上庭审过程中不会操作或错误操作。

  上面提及的线上庭审的局限性,有些可以通过技术改进或持续的线上庭审推广予以解决,有些却是线上庭审方式固有的缺陷。这些局限性需要我们在对线上庭审进行定位时充分考虑,这样才能保持人民法院庭审的严肃性及高效性,才能保证在庭审过程中全面、完备的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各项程序性权利。

  二、对线上庭审的定位

  以往认识新事物及旧事物的经验告诉我们,新、旧事物之间的关系往往可能呈现为:1.新事物经过发展代替旧事物;2.新事物经过实践不足以代替旧事物而被淘汰;3.新、旧事物相辅相成,和谐共存。第3种情况下,两个事物往往有主有次,一为主力、一为辅助。

  线上庭审作为新事物,以其无可比拟的高效、便捷性及特殊情况下可无接触开庭的特点,在此后的法院工作过程中,势必会被越来越多的采用。然而,因为其一些固有的局限性,线上庭审尚无法在较大范围内代替线下庭审。在一些专门类别的案件审理过程中,采用线上庭审并不能达到很好的庭审效果甚至有损对诉讼参与人程序权利以至实体权利的保护,所以笔者认为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仍应以线下庭审为主,以线上庭审为辅。但这并不阻碍我们抱着提高工作效率、节省社会资源这一直接目的积极探索线上庭审的使用范围及运作模式。

  依据程序性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及相关程序法的规定,笔者认为以下几种情形不适用线上庭审的情形:

  1.不公开开庭情形。因为在远程开庭的情况下,诉讼参与人采取隐蔽手段对庭审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时,审判人员难以发现,亦难以及时制止此类录音、录像情况。不公开开庭采取线上庭审难以保证庭审内容的不公开。

  2.家事案件的庭审。相当部分家事案件经当事人申请或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问题而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方式,此类案件应当然不采用线上庭审方式。另外,大部分家事案件牵涉较多、较深的当事人之间感情矛盾,且家事案件的审理依法也应开展及时、有效的调解工作,审判人员需要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情感教育及感情攻势,线上庭审因为在很大程度上隔绝了审判人员与当事人之间的感情交流,故将会使家事案件的庭审效果机械化和去情感化,这与家事案件情感交流与案件审判相结合的办案理念不符。

  3.必须进行证据原件质证的案件。此类案件因为需要当面交接并审核证据原件,在证据原件听证时可以一并召开庭审。但此类案件如需复庭,因为不存在当面庭审的必要,也可以采用线上庭审的方式。

  4.当事人因电子产品使用技能欠缺而拒绝线上庭审的。这是出于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必要考虑。我们在考量个案审判效率的提高以及全面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两个价值追求时,势必应当以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为先。这与电子支付及现金支付的现状相似,在我们畅享电子支付带来的便利同时,也应当考虑尚有一些人不能熟练使用电子支付手段,如果商家坚持要求他们进行电子支付而拒绝接收人民币,恐怕就是违法行为了。

  5.事实调查困难,真伪不明的案件。除了前文提及的需要依靠线下庭审的对抗性查明事实以及对当事人察言观色确定自由心证内容之外,有丰富社会交往经验的人都知道,面对面撒谎比在电话或视频聊天工具中撒谎困难。此类案件进行线下庭审有利于防止当事人做虚假陈述,查清案件事实。

  三、如何使用线上庭审

  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适用线上庭审时,实际就是对个案中线上庭审或线下庭审对应的价值取向进行价值判断。线上庭审能够带来便捷性,减少当事人的讼累,亦可提高工作效率,那么在符合线上庭审条件时,法院应当积极、主动的适用。譬如存在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有当事人路途遥远;案件可能经历多次庭审等情况时,法院应当以主动召集线上庭审为原则。

  当我们认为线上庭审可能会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不到全面保障或让案件事实处于朦胧状态,让案件处理缺乏公正,那么此时个案的便捷高效的价值取向显然就没有保护权利、彰显公正的价值取向重要。此时我们应当及时洞察线上庭审可能带来的局限性及短板,决定采取线下庭审,或者在采取线上庭审的前提下通过线下面谈等方式修补短板。譬如,在认为当事人线上庭审时可能存在虚假陈述时,应当组织进行线下庭审或者要求相关当事人到场对其进行细致的当面询问并告知其进行虚假陈述的相关后果。

  线上庭审和线下庭审并不是矛盾对立的关系,为了达到高效开展庭审活动的目的,法院应当提高创新意识,灵活使用线上、线下庭审方式。一个案件的审理可以同时采用线上、线下庭审方式,甚至于一场庭审中可以部分诉讼参与人线下开庭,部分诉讼参与人远程参加庭审。再进行拓展、创新,一个案件审理的各个阶段均可以依托互联网及相应软件、技术支持开展工作。譬如进行网上立案(该项工作实际已在全国法院系统开展)、线上送达、线上调解、线上执行和解等等。

  1.部分人员线上、部分人员线下。如个案中审判人员认为原、被告应当到庭进行线下庭审,但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参加对案件审理无消极影响,那么本案诸如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鉴定人员、证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即可安排远程参加庭审。这样既可以保证案件审理质量,又为远程参加庭审人员提供了便捷,亦可提高审判工作效率。

  2.部分庭审线上、部分庭审线下。举例说明,如一个案件需召集两次或两次以上庭审,如全部证据原件已经在之前庭审中质证完毕,那么之后即可通过线上方式召集庭审。

  3.线上调解、线上执行和解。人民法院组织的调解并不依赖于案件事实完全查清,调解过程实际就是沟通、说服的过程,这完全可以通过线上召集的方式开展。因为线上沟通的便捷性,即便在短时间内,审判人员也可以多次组织协商,提高调解效果和成功率。

  结语:科学技术是先进生产力,依托科学技术的支持提高人民法院工作成效是长久的发展方向。人民法院在接受先进互联网技术方面始终保持开放、包容的积极态度,但也秉持着法律人固有的严谨、审慎的原则。我们会辩证的看待旧事物的过去,更会辩证的看待新事物的将来,使得传统的合理性和创新的先进性相辅相成,为国家的审判事业平稳、高效发展保驾护航。

  (作者单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如何厘清互联网庭审的定位、功能和规则》,高鸿,中国法律评论。


 

 
责任编辑:王娜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