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 应否承担责任

2020-03-27 11:05:2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罗成 曾丽
 

  【案情】

  李某经过刘某的住宅附近时,被刘某饲养的烈性犬突然窜出咬伤。事发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救治,花费医疗费5000元。李某出院后要求刘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刘某以狗一直被锁链拴住,且附近墙上写有“小心有狗”的警示字样为由,拒绝对李某的赔偿。

  【分歧】

  本案中,对于刘某是否要对李某进行赔偿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无需对李某的损失进行赔偿。李某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受害人的过错为法定的免责条件,李某应为其过错自行承担损失。在本案中,刘某将饲养的烈性犬用铁链拴住,已经尽到了善良之人的管束义务,且刘某在附近墙上写有“小心有狗”的警示字样,对李某尽到的应尽的安全提醒注意义务。李某在受到提醒后,没有任何的小心防范,导致被咬伤,其自身存在故意放任该种结果的发生,存在重大的过错。

  第二种意见认为: 刘某应当承担烈性犬造成李某的全部损失。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虽然刘某为防止烈性犬伤人而将其拴住,并在他家附近墙上写有“小心有狗”的提示,但是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规定了较为详细、严格的侵权责任。一旦侵害发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有证据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才可以减轻、免除相应责任。

  刘某作为动物饲养人,虽然采取了部分防范措施,但却无法减轻其侵权责任。李某正常的路过刘某家门口,既没有进入刘某家住宅,也没有对刘某饲养的烈性犬进行挑逗等行为,却被烈性犬咬伤,李某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对此刘某应当承担烈性犬造成李某的全部损失。

  综上所述,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一定要时刻加强对动物的养护和管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否则一旦发生侵害事件,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终要承担侵权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娜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