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案件

2020-04-02 11:22:20
 

    中国法院网讯 (罗兰 陈玉春)   3月30日,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陈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案件。

  2019年12月期间,想通过售卖野生动物获利的陈某,在沙县南霞乡龙泉村某山场内放置铁兽夹非法猎捕野生动物5只。经鉴定,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鸟类白鹇1只,福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赤麂1只,福建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灰胸竹鸡1只、野猪1只、华南兔1只。案发后,沙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和沙县野生动物管理站将查获野猪活体1只、新鲜山麂死体1只、新鲜野兔死体1只,进行掩埋。被告人陈某于2017年12月22日被沙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白鹇一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且陈某所在的司法所同意进行社区矫正,决定对陈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并禁止被告人陈国先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猎捕野生动物活动。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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