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猎狗多次非法狩猎 两男子分别获刑

2020-05-18 11:06:34
 

  中国法院网讯(代文官 张爱玲)近日,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非法狩猎案,分别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四个月、被告人郭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2019年2月,郭某某伙同马某某、兔某(真实姓名不清),在渑池县坡头乡白羊山使用猎狗狩猎一次,猎杀野猪一只分肥自食;2019年3月初,郭某某伙同马某某、微信名叫城市猎人(真实姓名不清)的,在渑池县坡头乡、天池镇林区使用猎狗狩猎一次,无猎货物;2019年3月底,郭某某再次伙同马某某、城市猎人及他的朋友,在渑池县坡头林区内使用猎狗狩猎,无猎货物。郭某某于2020年1月9日到渑池县森林公安局第一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郭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猎狗多次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郭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马某某、郭某某能悔罪,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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