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法院教你如何更妥善地追回自己的工资

2020-06-11 11:39:18 |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 作者:李楠
 

  劳动者小莎在立案申请执行某公司后,法院经过线上、线下查询,并未发现公司可供执行财产。案件陷入僵局之际,小莎并未放弃,而是通过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方式成功追回了自己的血汗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借此案例为劳动者提出三个建议,避免劳动者辛苦得到的生效法律文书成为一张空头支票。

  建议一:留得青山在不愁没柴烧

  既然胜诉了,劳动者当然希望尽快把钱拿到手上。心情可以理解,但策略也需理性。执行程序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具备履行能力而有意耍赖的企业;另一类是因贷款程序出现意外、项目回款拖延等问题而出现阶段性的资金紧张。对于第一类企业,当然是由我们的执行法官借助各类执行手段帮劳动者追回欠款。

  对于第二类企业,劳动者不宜操之过急。正所谓“留得青山在不愁没柴烧”,如果一味地要求法院把各类执行措施立即都给被执行人用上,甚至要求法院“封门、限电、断网”,试图把企业一棍子打死,或许并不是解决问题最圆满的办法。特别是疫情之下,企业面临的不确定因素与风险更多。在这种形势下,将进入执行程序的企业“格杀勿论”,不但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不利,也并不能使劳动者最终拿到自己的全部工资。

  企业能够继续经营并盈利,与劳动者最终拿到薪水并不矛盾,甚至前者是后者的一个基本前提。因此,没有必要抱有“见不得被执行人开门大吉”的心态。否则,鸡没了,焉有蛋?作为企业曾经的员工,对于企业眼下的困难及未来的前景一般有更为清晰的认知。如果在理性思考之下认为企业仍具备生存能力,不妨在执行程序中与被执行人达成一份双方都能接受的还款方案,明确期限与责任,在法院的监督下促使企业分阶段履行义务。当然,如果企业已经不具备生存希望或者达成和解方案后经营状况仍持续恶化,则有必要参考第二条建议。

  建议二: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

  当企业已经不再经营或难以维系经营而陷入“僵局”时,各个劳动者分头到法院申请执行或许也并不是最有明智的做法。

  首先,各个劳动者立案顺序有先后,即使同一天立案,就个案而言做查控的时间仍有不同,由此,对企业的银行账户等财产的冻结措施也便有了顺位差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程序中各债权人对企业财产的分配原则上依照执行措施的顺位来进行。这就客观上造成了有的劳动者可以拿到甚至全额拿到工资,而大部分劳动者将颗粒无收。其次,如果被执行人有执行标的额较大的其他执行案件立案在前,则劳动者将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

  因而,劳动者想实现平等分配企业财产、优先一般债权分配企业财产的理想,并非执行程序所能承受之重。此时,破产程序或许是劳动者的更优选择。

  建议三:刺穿法人面纱避免股东金蝉脱壳

  在办案过程中,常有劳动者诉说“法官,虽然公司黄了,但是股东可有钱了,他们用公司的钱买了豪宅、豪车,就不能执行股东个人吗?”

  但是,如果想将股东个人追为被执行人,可不是简单一两句话就能解决的。毕竟,一旦将股东列为被执行人,对其自身影响甚巨,如此严肃的事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可为。

  具体说来,劳动者可以针对股东是否存在违规清算、出资不实、滥用股东有限责任及法人独立地位侵害债权人权益等不同情形而选择适用追加程序或诉讼程序。追加程序一般需要听证,而诉讼程序则要开庭审理。如果劳动者的诉求得到裁判部门的支持,劳动者则可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股东列为被执行人,从而增加执行回款的几率。

  正如文章开头案例中的小莎,虽然多经历了一道法律程序,但终究还是把工资要了回来,这也不失为一件幸事。

  强制执行程序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一道法律程序,但对劳动者来说,这并非权利救济的唯一途径。当强制执行程序有所不为时,以上三条建议送给劳动者,愿劳动者尽早将“纸面上的权利”换做“真金白银”!

 

 
责任编辑:常跃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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