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缓刑期内又诈骗百万 挥霍一空获刑十二年

2020-06-22 16:06:54
 

  中国法院网讯(宋欢欢 张慧文 汪玉芳)葛某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又多次实施诈骗,诈骗既遂108.86万元被挥霍一空。近期,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对葛某某依法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间,葛某某先后在滁州市琅琊区、南谯区等地,多次实施诈骗行为,合计诈骗既遂108.86万元。

  2018年5月,葛某某谎称其认识滁州市公安局某领导,可以帮助被害人陈某办理矿山采矿许可证,骗取陈某信任后,葛某某以需“好处费”打点关系为由,骗取陈某90万元。

  2019年3月30日至5月30日,葛某某得知吴某欲购买奥迪轿车,谎称自己能找到质优价低的购车渠道,且有购车返点钱,吴某相信后遂委托葛某某代为办理。葛某某先后虚构要交“购车定金”“购车金融服务费” “购车保税钱”,需在某贷款APP上进行贷款方能办理车贷等理由,骗取吴某6.86万元。

  吴某与王某系朋友关系。5月31日,葛某某在出租房内,假借吴某的名义,骗取王某8万元。一周后,葛某某向王某出示伪造的两张5万元、30万元的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谎称已归还所欠王某的10.5万债务,但因银行卡被冻结24小时后才能到账。在骗得王某信任后,又以因归还金额超出债务需王某返还多余钱款为由,骗取王某4万元。

  被告人葛某某将行骗得来的钱财,用于吃喝玩乐、挥霍一空。另外,葛某某还诈骗未遂5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葛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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