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个人信息诈骗售"卡密"洗白赃款 13人获刑

2020-06-19 08:46:4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肖波 邬晨曦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了一起电信诈骗案件。该案中,13名被告人分别被以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非法经营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一年七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起,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规定,通过非法经营服务器出租业务赚取非法收益。自2017年9月起,被告人王某龙通过QQ群交换、百度网盘下载等途径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和银行卡号等,随后通过网络以每条信息1分钱到1角钱不等的价格出售给他人。

  2017年11月20日至12月2日,被告人谢某等人组成的诈骗团伙利用从王某龙处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租用王某的网络服务器对银行网银进行撞库,以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对银行客户实施电信诈骗。2018年3月起,谢某等人又以网购退款等为由,向被害人发送二维码,通过扫码支付方式诈骗被害人财物。截至案发日,共63名被害人被该诈骗团伙以信用卡提额、假冒军人购物等理由诈骗404万余元。

  经查明,王某的非法经营数额达63万余元,王某龙通过网络共出售约50GB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约5000元。此外,公安机关从王某龙的涉案电脑中提取到公民个人信息179GB,共计114万条,其中包含了本案51名被害人的个人信息。

  为了将诈骗赃款洗白,谢某等人与被告人谢某斌、林某辉合作,由后者提供洗钱服务并就此分得诈骗款项15%的利润。为了逃避侦查、顺利洗钱,谢某等人将307万余元诈骗款项转至谢某斌的账户,谢某斌等人通过买来的银行账户用诈骗赃款向被告人万某军、朱某金购买100元面值的电话卡密,价格为101至103元,随后又将这些卡密通过网络快速低价销售给被告人沈某辉控制的厦门某公司、被告人黄某亮控制的福建某公司,价格为97.5至98.8元。所谓电话卡密,就是卡号和密码的简称,是电信、联通、移动三大运营商发行的固定面值储值卡,现在商家售卖的不再是实体储值卡,而是卡上的“卡密”,也就是相关数字。经查,谢某斌等人在被告人沈某辉控制的厦门某公司销售50803条卡密;在被告人黄某亮控制的福建某公司销售36374条卡密。

  谢某斌将诈骗赃款洗白后,将洗白款项转入多个买来的银行账户,并雇用被告人黄某鸿取钱。黄某鸿将钱取出交给谢某斌后,谢某斌再将钱通过林某辉转交给谢某等人。经审计,黄某鸿通过11张银行卡共收取涉案赃款84万余元,转款取现71万余元。

  而谢某斌之所以可以成功将赃款转移,是因为背后有一条“黑卡”产业链在推动。在这条产业链中,被告人杨某、焦某锋将收购的银行卡以每套700元出售给汪某龙,汪某龙以每套1000元出售给林某龙,林某龙再以每套1600元出售给谢某斌。四人通过逐级贩卖银行卡,形成了一条完整的黑卡链条,最终为谢某斌等人洗白赃款提供了洗钱账户。

  经查明,被告人林某龙向谢某斌出售银行卡76张,被告人汪某龙向林某龙出售76张,被告人杨某向汪某龙出售银行卡10张且被抓获时持有欲出售的银行卡11张,被告人焦某锋向汪某龙出售银行卡23张。

  法院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在犯罪组织中的作用及认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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