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证据被罚10万 有何警示意义
2020-06-25 09:24:5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史洪举
 

  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强制性要求人们参与诉讼活动时,必须实事求是地陈述事实,提供真实的诉讼证据材料,不得有虚假陈述,隐瞒真相,伪造、篡改证据材料等不诚信行为。这也是每个人应尽的法律义务,一旦违反该强制性义务,行为人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据报道,6月1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在审理某女星名誉权侵害案时,发现被告张某伪造证据,对张某罚款10万元,很多网友为法院的处罚点赞。应该说,此事件之所以引起轰动,是公众对不诚信司法行为深恶痛绝的结果。该事件的广泛曝光,无疑能够对诉讼参与人起到警示作用和普法作用,让更多人认识到向法庭撒谎的代价。

  诚实信用既是一个人为人处事的原则,也是民事主体从事社会活动和市场交易的准则,更是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的底线。现实生活中,人们难免会遇见矛盾纠纷,进而通过诉讼方式加以解决。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强制性要求人们参与诉讼活动时,必须实事求是地陈述事实,提供真实的诉讼证据材料,不得有虚假陈述,隐瞒真相,伪造、篡改证据材料等不诚信行为。实际上,一旦发生上述情形,行为人就不仅仅涉及个人道德问题,而是已经触碰法律红线。

  证据是诉讼的基石。虚假陈述,伪造、篡改证据材料等这些欺骗法官、向法庭撒谎的违法行为,极易导致法官据此作出错误裁判。这一方面会严重损害对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也将损害司法的权威和尊严,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司法裁判是法官代表国家依法作出的具有定分止争作用的权威法律文书,是对法律规则具体应用的结果。可以说,诉讼参与人向法庭撒谎、欺骗法官的行为既是对法律的蔑视,也是对诚实信用的践踏。因而,对于此类行为的严惩,也是维护法庭尊严、保持公正裁判的应有之义。

  对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对个人的罚款为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为5万元至100万元。由此可见,在本案事件中,法庭结合具体情形,对伪造证据的行为人张某实施10万元的顶格处罚于法有据。

  此番法院对张某进行顶格处罚的另外一个原因在于其伪造情节的严重性,本案中,张某伪造了公安机关的多份证明材料,且均加盖有公安机关的印章,以试图证明涉案微博账号不是其本人注册并使用,而这一虚假证据材料对裁判结果具有非常紧密的利害关系。因而,法院认为张某具有十分明显的主观恶意,也对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造成了损害。

  本案在社会公众中引起了巨大关注,笔者认为其具有不可忽视的警示意义和普法意义,并向公众普及了这样一个常识,即当事人应该敬畏法庭,不在法庭撒谎、伪造证据是每个人应尽的法律义务,一旦违反该强制性义务,行为人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只有将诚实信用作为个人从事社会活动和诉讼活动的准则,少些伪造欺骗,踏踏实实做人,老老实实做事,才能真正降低败诉风险,否则只能得不偿失,甚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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