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兴法院发出禁止令:缓刑期间禁止从事酒类等食品销售

2020-10-14 14:31:09
 

  中国法院网讯(余建华 吴文婷)近日,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销售假酒案,被告人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同时禁止被告人杨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酒类等食品类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杨某从曲某(另案处理)处以每箱300元的价格,购进假冒某知名葡萄酒公司的有机干红葡萄酒后,在其经营的超市内销售,销售金额65410元,非法获利26310元。其中,向受害人陈某、杨某华销售共计87箱(522瓶),销售金额52410元,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有机干红葡萄酒130瓶,货值金额13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红酒,仍予以非法销售,销售金额较大,严重危害食品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禁止令是刑法修正案(八)的一项新规定,是对非监禁刑具体执行方式的创新。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法院可根据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发禁止令是为了预防犯罪、保障社会公众安全和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同时,防止服刑人员再次接触犯罪诱因,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

  湖州法院将持续加强“禁止令”以及“从业禁止”在食品、药品案件中的适用,加大对制假售假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阻断或降低不法分子再次实施食品安全犯罪的可能性,守护人们舌尖上的安全。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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