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刑罚+道歉+民事赔偿!
象山区法院宣判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0-10-27 09:30:05
 

  中国法院网讯(唐柳丽)10月23日下午,桂林市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钟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2015年至2019年期间使用某泰公司高层领导的账户及初始密码非法登录“量子销售管理系统”,窃取该公司在南宁市、桂林市开发的多个楼盘业主信息共计18余万条,出售、提供给他人,获利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叶祖某于2018年在某装饰公司工作期间,为提高个人业绩,非法从被告人钟某、被告人何云某及秦某某等人处购买、收受桂林市多个楼盘业主信息共计3万八千余条。被告人何云某于2018年在某线下体验店工作期间,为提高个人业绩,从他人处购买、收受桂林市多个楼盘业主信息,并将其非法获取的桂林市多个楼盘业主信息2万余条提供给被告人叶祖某和陆贤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叶祖某、何云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钟某、叶祖某、何云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院综合考虑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认为不宜对三被告人宣告缓刑。

  法院判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钟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叶祖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何云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钟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元并依法予以没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处钟某、叶祖某、何云某三人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桂林晚报》及《广西法治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内容须经象山区法院审定,并采取处置措施消除危险,注销其用于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QQ邮箱、微信号,永久删除QQ邮箱、微信及手机内存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彻底消除危险源。被告人钟某支付赔偿款人民币七千元,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象山区检察院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大数据时代,数据信息在给我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个人信息的泄露问题也日渐凸显,被称为网络犯罪的“百罪之源”,严重侵扰着广大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的同时由此滋生电信网络诈骗等一系列犯罪,社会危害十分严重,确有打击必要。本案被告人应对其窃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所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适用“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案件宣判后,被告人认罪服判未上诉,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律链接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

 

 
责任编辑:罗一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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