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保障对未成年人的探视权

2020-10-28 09:33:3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党振兴
 

  通过建立健全一方因居住变换、工作调动等情势变更后暂时探视不能的变更机制;根据案件具体情形,有条件的支持代为探视权、委托照护等多方面举措的实施,加强对未成年子女探视权的司法保障。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立法新增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强化了父母第一责任,细化了家庭监护职责等,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全面的法律保护。而作为离异父母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监管、照顾职责的探视权,不仅是离异父母的一项权能,更是其为了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应尽的义务。我们要多措并举,创新配套机制建设,加强对未成年子女探视权的司法保障。

  一、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原则。家事纠纷处理过程中,在婚姻关系彻底破裂时,要坚持子女利益保障最大化原则,尽可能促使双方就未成年子女抚养和探视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预先约定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行使探视权,避免因探视问题引发新的冲突。无论是调解或判决,都应明确探视权实现的具体时间、地点及方式,一旦一方当事人未按照调解或判决确定的内容履行权利和义务,另一方可申请司法手段介入,依法强制执行,并对违法者进行打击、施以惩戒。对因探视权纠纷而诉争变更抚养关系的案件,应加大调解力度,对经多次调解确实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按照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及时作出判决,并对探视的具体内容一并予以明确。

  二、建立健全一方因居住变换、工作调动等情势变更后暂时探视不能的变更机制。随着人口流动频繁,在户籍迁移、长期外出务工后,离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探视的权利和义务在一段时间内无法行使。对此,应根据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原则,由双方进行协商,灵活变动探视方式、时间和地点等。加大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建设,积极与未成年子女居住地法院、民政部门、社区、学校、妇女儿童保护组织取得联系,配合、保障父母一方的探视,让探视权充分发挥亲情弥合、情感恢复、矛盾多元化解的作用。

  三、根据案件具体情形,有条件的支持代为探视权、委托照护。农村大多数青壮年都外出务工,孩子一般由留守在家的老人抚养,祖孙之间建立起了更为深厚的感情依托。当享有探视权的父母一方因工作、生病等各种原因无法按期履行探视权的,经过资格审查,只要没有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可委托曾经与孩子长期共同生活,有感情基础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近亲属在适当场合代为探视和照顾,缓解孩子的心理焦虑。

  四、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弥补传统探视手段之不足。在传统直接面对面探视的基础上,根据探视的现实需要,可采取视频探视,扩大有效探视的途径。视频探视作为传统直接见面探视的补充,能使探视方式更加便捷、高效,是解决生活环境变迁和人口频繁流动后探望困境的有效方法。视频探视还可以避免离婚双方直接见面造成的矛盾激化、引发新的冲突。

  五、在探视权的司法裁判中,引导离婚双方当事人约定明确具体的探视内容。离婚案件中,在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确定后,要引导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未抚养子女一方探视的时间、探视方式等内容,即在何时进行探视、每次探视时间的长短,具体的起止时间如何计算,明确探视地点、探视方式、探视后子女情感的恢复、能否短暂的共同生活等。通过探视内容的明确,避免因双方缺乏沟通和探视内容的模糊,形成新的争议焦点,造成当事人负担,形成新的诉累和对孩子形成二次伤害。在探视内容的规定中还应明确对违反探视规定行为的处罚措施,督促双方主动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探视权利和义务。

  六、充分尊重孩子选择意愿,避免对未成年子女心理造成的二次创伤。探视的过程中要充分征求子女的意见,了解他们的真实情感需要和内心情绪变化,尊重子女自由选择意愿。如果子女和非抚养一方存在严重的感情隔阂,甚至有敌对情绪,不愿意接受父母探视,应进行有效沟通,尽量说服未成年子女走出心理阴影,积极和父母正面进行情感交流,形成开朗乐观、健康向上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对于未成年子女坚持不愿意与另一方见面的,应尊重其自由选择意愿,避免强行探视,防止扰乱正常的生活和学习,给子女造成更大的心理伤害,与探视权设立的初衷相背离。同时,对子女的真实选择意见要明确告知探视一方,使其尊重并理解子女的情感意愿。

  七、严格执行探视权的中止和恢复条件,保障探视权的有效实施。在司法层面,要明确探视权行使过程中如果出现对孩子不利影响的情形,应该及时予以中止,防止对未成年人再次造成不必要的身心伤害。对探视权是否需要中止,有无具体中止的情形,应从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保障的原则出发,通过明确中止探视的法定情形,赋予学校、妇联等少年儿童保护组织报告义务,一旦发现探视权人患有传染性疾病,有偷盗、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可能教唆、纵容子女犯罪的,应及时报告并由司法机关决定中止探望行为,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待中止情形消失后,探视权人可协商恢复探视,或再次申请法院恢复探视权。司法机关应当严格审查探视权人和探视条件,准确判断是否继续存在对孩子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根据具体情形做出合理的裁判。

  八、加大法律惩戒力度,打击妨碍探视权正常行使的违法行为。要明确探视权的法定性和强制义务性,若抚养子女的一方或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享有探视权的另一方进行子女探视的,或限制子女主动探视意愿的,当事人或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组织进行报告,可申请对妨害行为人采取约谈告诫、司法拘留、罚款等惩罚性措施,教育其改正不法行为,配合探视权的行使。享有探视权人也可提出探视权之诉,申请人民法院变更抚养关系或强制执行,避免探视权遭受不必要的侵害及影响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责任编辑:于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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