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 男子获刑一年三个月

2020-11-04 09:33:23
 

  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职务侵占案,判处被告人魏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同时责令被告人魏某退赔人民币199600元,返还给被害单位宜春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和江西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4月起,被告人魏某担任宜春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和江西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魏某利用担任两公司财务的职务便利,多次私自利用公司的结算卡取现,共计侵占该公司财产279700元,且均用于个人消费。目前,被告人魏某仅归还该公司801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魏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根据被告人魏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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