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证明岂能成为医院索债筹码
2020-11-04 15:18:49 | 来源:光明网 | 作者:樊成
 

  17年前,同济大学大二学生李某,因急性胰腺炎在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去世,至今仍躺在当地殡仪馆里。原来,2018年12月之前,因医疗费用未结清,医院拒绝提供死亡证明。2019年1月,李某的母亲胡某终于拿到了死亡证明的复印件,准备火化,又收到了殡仪馆存放遗体等20余万元费用。

  一笔医疗债务纠纷,折腾了17年,现在变成了两笔:17年前欠医院的费用,17年来欠殡仪馆的费用。一件医患纠纷事件,折腾了17年,现在也变成了两个事件:一是逝者家属偿还医疗费的事情,二是医院用死亡证明做筹码,“敦促”患者家属还债的事情。

  显然,这是一场双方皆输的交锋。而涉事医院在该事件中的表现,实在无法令人满意,甚至可以说过分。不给家属死亡证明,让逝者遗体无法进行火化,从而逼迫家属支付剩余医疗费,这看似可以形成强有力的威胁,但是在手段上已经失去了合法性,也就无法完成正当性的自洽。

  类似以死亡证明来做筹码的医院,并不是一家两家,司法界对此早有定论。如在2011年,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曾对类似案例做过判决:医院应当为死者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这是医院的职责所在;因医院未及时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导致死者没有及时火化产生了遗体冷冻费用,医院应当承担此项费用。

  现实中,很多人以及一些机构部门,总是喜欢在A事项上,以B筹码来要挟对方,这是一种不良的思维习惯。在很多情况下,类似的方式并不合理,甚至不合法。

  事实上,当逝者家属拒不支付剩余医疗费用时,医院完全可以诉诸法律渠道。只要医院提供逝者曾在该院接受治疗的证明,以及具体的费用清单,基本上很容易得到法院的支持。

  再退一步讲,如果家属确实没有能力支付,这种卡“死亡证明”的做法,除了折磨家属,于医院又有什么好处?于纠纷的解决又有什么意义呢?这种情况下,还不如多一些同情和体恤,帮助逝者家属打通政府救济或社会捐助的渠道,来解决难题。

  报道中,胡某有两句话令人唏嘘,一句是对法院执行人员说的,“你看这家里还有什么值钱的,就直接执行吧”。另一句是,“现在只想拿到儿子的死亡证明。把儿子安葬之后,我也该料理自己的后事了”。胡月琴的丈夫已在2016年去世,一个空巢老太把话都说到了这个份上,我们还要从她那里得到什么呢?

  这件事情,医院不仅在手段和程序上做错了,在情感上,也让人觉得过于冷血。医院作为救死扶伤的地方,非但没有奉行“死者为大”,反而把死者当作筹码,这是道义上的跑偏。拒开死亡证明的讨债方式,没有直接的肢体暴力,却也是一种软暴力,对当事人来说,无法下葬不仅是“搁置死亡”,也是尊严羞辱。

  所以,这件事情最后不应止于“各取所需”的和解,而应有一个明确的、法律意义上的说法,给医院的类似行为一个明确的定性,明确追责后再形成规范,警示后来者。堂堂一家医院,尚且如此没有法治意识,这其实也说明,我们的法治建设,还任重道远。

 
责任编辑:于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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