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改革与法治互动共进
2020-11-10 08:34:5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倪寿明
 

  要正确理解改革与法治的辩证关系。改革的核心是创新、是突破,法治的核心是规则、是秩序,二者既对立又统一,相伴而生、相向而行,相辅相成、互动共进。

  我国改革又到了一个新的历史关头,行至攻坚期、进入深水区,其复杂程度、敏感程度、艰巨程度决不亚于40年前。唯有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政治智慧,最大范围地凝聚起广泛共识,才能最大程度地激发全党和全国人民共同奋进的力量。为此,党中央近日隆重举行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以一往无前的奋斗姿态、风雨无阻的精神状态,改革不停顿,开放不止步,在更高起点上推进改革开放,推动经济特区工作开创新局面。

  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为深入理解和切实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指明了方向。最高人民法院党组近日召开专题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听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专题汇报,研究推动改革和法治双轮驱动的政策措施,全力推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确定的综合改革试点在深圳法院系统落实生根、开花结果。其中的要义就是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一再强调的“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

  坚持法治是深圳特区成功的重要经验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总结了经济特区改革开放创新发展积累的十条宝贵经验,其中第七条就是法治经验,“必须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使法治成为经济特区发展的重要保障”,强调“必须倍加珍惜、长期坚持,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治国理政须臾离不开法治,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凝聚着我们党治国理政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是制度之治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只有把党和国家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善于运用制度和法律治理国家,逐步实现国家治理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法治化,才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应对风险挑战的能力,做到越是复杂局面越要坚守法治、越是吃劲时候越要坚持法治,着力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提供法律依据,做到在法治的框架内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

  要正确理解改革与法治的辩证关系。改革的核心是创新、是突破,法治的核心是规则、是秩序,二者既对立又统一,相伴而生、相向而行,相辅相成、互动共进。一个通行说法是,改革一马当先,不断冲破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旧的体制和制度;法治则伴随左右,不断建立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新的体制和机制。所以,每一次重大改革突破都伴随着法治的进步,每一项重大法治成就都极大地推动了改革进程。换一个角度来看,特区之特在于国家对特区授予特别的立法权。特区在遵循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可以立足改革创新实践需要,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从这个意义上来理解,法治才是真正的一马当先,其通过立法来不断冲破旧体制和制度的束缚,使得改革可以依法展开、有序推进。所以,法治之于改革的重要性在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立法先于改革。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确保改革合法有序。二是法治助推改革。只有在法治构架下依法进行的改革,才能最大限度地凝聚改革共识,减少改革阻力。三是法治保障改革。法凭借国家强制力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因此要充分发挥法的强制力以保证改革的顺利推进,并巩固改革成果。

  纵观深圳改革开放40年的历史,我们可以形成这样一个基本判断:深圳既是改革开放的窗口,也是法治建设的试验田。未来,深圳作为一个先行示范区,必然要继续承担起改革开放排头兵、试验场的作用。作为先行示范区内的国家审判机关,深圳法院应当走在全国法院前列,成为司法改革的先行示范法院,与特区同步发展、与改革同频共振。一方面要准确把握深圳法治建设的示范定位,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通过司法审判工作,推进城市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努力营造公平正义的民主法治环境。通过提升涉外商事纠纷的多元化解能力和确立各项公平的司法保护机制,确保构建一流的法治营商环境,积极助推和保障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另一方面,则要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改革先锋示范的定位,大力提升法官职业素养,深入推进智慧法院建设,优先部署重大司法改革的试点任务,努力攻坚一批对司法领域有重大影响的创造性、引领性改革,加强改革举措的系统集成、协同高效,推动各项制度相互衔接、形成合力,以便为全国范围内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探索更多可复制可借鉴的成功经验。

  (原载《人民司法》2020年第31期)


 
责任编辑:罗一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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