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眙一恶势力犯罪集团宣判 首犯获刑20年

2020-12-02 11:16:31
 

  中国法院网讯(秦晓波)11月30日,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人民法院组织多名干警,赴淮安市看守所、淮安区看守所,在驻看守所法庭内,对以朱某飞为首的1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涉嫌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诈骗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并送达了法律文书。被告人朱某飞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罚金人民币四十六万元,退缴违法所得。其余15人分别被处以十四年六个月至七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退缴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朱某飞先后招揽曾一起服刑的王某、张某、“两劳”释放及社会闲散人员等多人,同时勾结被告人周某雨,由周某雨招揽徐某、武某、武某晶等人组成犯罪集团,以调剂行、火锅店、咖啡店、宾馆、酒店等为特定“办公地点”,向不特定人员发放及催讨“高利贷”,实施“套路贷”。以殴打、威胁、辱骂、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对受害人房屋喷字、骚扰威胁其家人等形式,逼迫债务人或担保人归还高额利息;采用收取“砍头息”、罚息等方式虚增债务,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并以抵押为借口,诱骗受害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厂房租赁合同、合作经营协议,大肆攫取金钱,霸占他人房产、工程,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以被告人朱某飞为首的1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

  综上,盱眙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作用、地位、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一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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