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黄梅宣判一起20人涉黑案
2020-07-15 10:09:0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吴英
 

  近日,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舒振东、吕维胜等20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采矿、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妨害公务、寻衅滋事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该案首犯舒振东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首犯吕维胜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另有石教军、胡健群等1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年六个月至两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世纪90年代,舒振东、吕维胜通过在武穴市实施故意伤害、故意毁财、强拿强要等违法犯罪行为在江湖上打出名声,后开始转型经商,并成立砂石、船务、桥钢、造船、物流等多家公司,以公司化模式实施盗采江砂活动,并通过招收或调整工作岗位等方式不断拉人、壮大队伍。

  2009年,以保护武穴市砂石行业经营业主利益为名,舒振东、吕维胜成立了武穴市砂石协会,安排石教军等人以驱赶船只、封堵码头、堵门、拉闸停电等暴力、威胁方式,逼迫武穴市砂石老板按采砂量每吨2至3元向其名下的砂石公司缴纳资源管理费。至此,一个以舒振东、吕维胜为首,以石教军、胡健群等6人为骨干,以叶涛、周劲松等12人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逐渐形成。

  多年来,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武穴市实施了多起非法采矿、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妨害公务、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并通过长期无证盗采江砂、非法收取资源管理费等违法方式牟取巨额不法利益,导致武穴市黄砂市场被独家垄断经营,严重破坏了武穴市的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被告人舒振东、吕维胜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舒振东、吕维胜作为组织者、领导者,应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其他成员应当对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并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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