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江区法院宣判一起有未成年人参与的涉恶案件
2020-12-04 10:33:13
 

  中国法院网讯(周敏华)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对钟某、莫某、廖某、覃某、韦某高(未成年)、梁某(未成年)、韦某平(未成年)、蓝某忠(未成年)8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进行公开宣判。该8人恶势力团伙因分别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1年至3年2个月不等的刑期。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20年3月7日,钟某、莫某、梁某等人因债务纠纷与他人发生争执,钟某等人为报复,遂召集莫某、梁某等十余人到柳南区某村里,在钟某的指挥下持长刀、钢管等凶器对车辆进行打砸。

  3月8日,钟某再次召集莫某、梁某等20余人前往柳南区某村,持刀对车辆进行打砸。经认定,上述两起打砸被损毁车辆价值共2.3万余元。

  此外,3月26日,廖某联系覃某,由覃某召集莫某、韦某高、梁某、韦某平、蓝某忠等人,驾驶二轮轻便摩托车持杀猪刀、钢管等凶器对柳江区拉堡镇某公司门面进行打砸。经认定,此次打砸被毁坏的物品价值共计1.1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韦某平与曾某(已判刑)在2019年于来宾市忻城县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因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一人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钟某、莫某、廖某、覃某、韦某高、梁某、韦某平、蓝某忠8人聚众进行打、砸,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综合全案分析,足以认定该团伙形成了以钟某、韦某远(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为相对固定的纠集者,以莫某、韦某平、韦某高、梁某等为较为固定成员的恶势力,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辖区内多次聚众持械斗殴、打砸,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结合案件情况,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钟某、莫某、廖某、覃某、韦某高、梁某、蓝某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1年至1年6个月不等刑期;韦某平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


 
责任编辑:罗一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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