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礼有兵” 浙江鹿城抓诚信诉讼两手都很“硬”
2021-06-30 08:40:3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余建华
 

诉讼参与人参观诚信诉讼与自动履行教育专区。洪叶 摄

  “为诚信者点赞,让‘红纸条’飘起来。”2017年9月,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的一起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主动腾空房产,并在一张红纸条上写满了房屋“使用说明”,引发一场关于诚信的社会大讨论。

  “让‘红纸条’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呼唤诚信的回归,必将有效助推解决执行难。”鹿城区法院院长刘万成介绍,近年来,该院努力将“个案”迭代升级,在全国率先建立诚信诉讼与自动履行教育机制并设立专属教育阵地,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自动履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源头预防,根治痼疾

  “身份证上的这个人就是我啊!”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中,闫某使用弟弟的身份证,在特邀调解员主持下与林某就债务达成调解协议。鹿城区法院在司法确认审查中发现债务人身份信息有误,多次向闫某确认,其均否认自己为实际债务人。

  为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胡佳颖带着闫某,由法警陪同,到位于诉讼服务中心的诚信诉讼与自动履行教育专区,对其进行现场教育。

  “你看,这些人因伪造证据材料或因隐瞒事实被法院罚款、拘留甚至判刑,都是真实案例啊!”胡佳颖给闫某讲解了虚假诉讼类型,通过具体的案例释明关于打击不诚信诉讼的法律规定,特别是承担的法律责任。

  “自动履行者受理费减免;诚信而不幸者退出执行;自作聪明者受联合惩戒;冥顽不化者则失去自由。”在专区一块“郑重提示”牌前,闫某停留了很久,心态发生变化。

  一面是不诚信行为被制裁的反面教训,另一面是自动履行的“红利”清单。最终,闫某承认自己是真正的债务人,当即向林某偿还欠款4.6万元,并为自己的不诚信诉讼行为付出了2000元罚款的代价。

  以往,鹿城区法院在诉讼立案环节向诉讼参与人送达《诚信诉讼提示书》,提示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执行立案环节向义务人送达《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敦促自动履行。但是,这种提示的实际效果不理想。

  为此,该院在诉讼服务中心、人民法庭、执行机构等诉讼活动场所设立教育专区,串联至审判庭,营造“情境化”“沉浸式”教育氛围,从纸面教育转变为阵地教育,让教育效果真正走心。

  今年6月8日,鹿城区法院对一群体性欠薪案件开展调解,引导劳资双方参观诚信诉讼与自动履行专门教育专区,最终以“诉前调解+司法确认”方式成功帮助123名劳动者追讨欠薪37万余元,使这些劳动者“零成本”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阵地教育的帮助很大,有助于震慑欠薪企业自动履行,更有力助推全区‘无欠薪’创建工作。”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徐胜宏表示。

  刘万成介绍,专门“教育机制”主要在诉前、审前、执前“三前”开展,结合实施正向激励、反向严惩,督促履行审执兼顾等举措,引导当事人自觉诚信诉讼,尊重司法权威,从而促进该院诉源治理、自动履行率等方面提升。

  ■诉中教育,正向引导

  “我从被告那里买口罩,他收了我4万块,但是没交货,我们之间是买卖关系。”

  “原告撒谎,我们是一起做口罩生意的,4万元是投资款,是办理证照所需的费用。”

  ……

  在一起合伙纠纷的庭审现场,原告朱某与被告孙某对事实各执一词,原告朱某主张双方为买卖合同关系,陈述从孙某处购买口罩变更为两人一起从第三方处买口罩,多次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孙某主张双方为合伙关系,辩解避重就轻。

  一起原本并不复杂的案件经三次开庭审理,承办法官才得以拨开迷雾,认定双方合伙关系成立,当庭教育原、被告不应为了私利隐瞒事实,给法院查明案件事实造成难度。承办法官黄莹依据民法典第七条“诚信原则”及相关法条对这起合伙纠纷作出判决。

  黄莹在判决书中这样写到:“诚信作为公民个人层面的基本道德要求,也是一切价值的根基,是人类社会传承下来的道德传统,也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点内容,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核。当事人应以诚待人、以信取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

  黄莹介绍,一些当事人在诉讼中有不同程度的虚假陈述、伪造证据、隐瞒事实、篡改合同等不诚信诉讼行为,使法院审理难度加大。而诚信诉讼与自动履行专门教育机制的指向是“双向教育”,即同步针对可能的权利人、义务人,既对当事人也包括对代理人等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员,也蕴含了“双重评价”,即法律评价、道德评价。

  “这个教训太深刻,我愿意接受处罚。”今年3月9日,浙江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代理人江某在证人谢某作证时多次插话,并使用手机给证人谢某、刘某发微信干扰作证。

  当承办法官问其是否在给证人发微信时,江某否认,慌忙将微信聊天记录删除。谢某作证完毕后,承办法官查看其手机,发现作证时,江某发送微信,要求其回答“都不知道”“有些回答:时间久了,不知道”“都不要说到林某”等。

  经查,江某也向证人刘某发送有类似内容的微信。鉴于证人刘某到庭前,江某一直与其微信沟通,承办法官取消了刘某出庭作证的资格。

  江某因指使证人作伪证,严重违反法庭规则,被鹿城区法院依法罚款10万元。承办法官对其进行诚信诉讼的教育之后,江某悔过并缴纳罚款。

  刘万成表示,教育的目的是诚信诉讼特别是自动履行,减少纠纷进入诉讼环节、执行程序,助推区域社会综合治理、诉讼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尝试。

  ■执行督促,倒逼履行

  “我没想到,自己刚申请执行,对方当天就把钱给还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崔某连声感谢。

  今年5月8日,因债务人余某仅履行部分欠款,债权人崔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其偿还10万余元。

  “你是办企业的,商无信不兴,如果被列入失信名单,个人日常生活会受到影响。”执行承办法官周志微当天即向余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并通知其到专区进行现场教育,督促自动履行。

  “我被人告过,也告过别人,知道一次失信,处处受限。”余某当即偿还崔某剩余欠款,案件执行完毕。

  在教育的同时,鹿城区法院还辅之以强制打击,“先礼后兵”,不单是专门“教育机制”的教育,与之强力结合的是全面审查,依法制裁虚假诉讼,特别以自诉、公诉结合打击拒执犯罪。

  据统计,2020年,鹿城区法院对拒不报告财产信息、报告不实等行为作出罚款、拘留决定共计2110件,占执行案件的16%。部分被执行人存在恶意转移房产,藏匿、变卖财产等拒执行为。8413名被执行人被列入失信名单,96人因涉嫌拒执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被告人张某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今年5月18日,鹿城区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被告人张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当庭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五个月。

  2016年6月17日,李某向某银行借款30万元,被告人张某等人对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而后李某因未如约偿还借款被银行起诉。2018年9月20日,鹿城区法院判决李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张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019年3月29日,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发现张某在同年1月和2月,即在民事判决生效后,银行申请法院执行前,陆续将其名下坐落于永嘉县瓯北镇某一处房产和一处店面分别转让到儿子名下,致使上述民事判决无法执行。

  2020年11月11日,银行向鹿城区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请求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张某已60多岁,无法认识到刑事自诉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多次释法析理、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向其释明法律责任,督促其履行债务。

  庭审期间,张某口头表示愿意偿还款项。但此后,其以身体不适、筹钱等借口拒不到法院配合协商还款。5月11日,鹿城区法院作出逮捕决定,张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逮捕。三天后,张某家属代为向银行偿还借款本息共计40.28万余元。

  “在刑事自诉审理期间,张某一直拒不履行法院民事判决,直至被逮捕后,家属才代为偿还借款本息,故不采纳辩护人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承办法官翁欣宇在宣判后对被告人张某进行教育。

  这只是一个鹿城区法院联合打击的缩影。当天,该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追究被告人胡某刑事责任。胡某因拖欠13名员工11.6万元劳动报酬,在执行阶段未如实申报名下车辆情况,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同日,鹿城区法院联合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发布关于严厉打击拒执等犯罪的通告,营造诚实守信、督促自动履行的浓厚法治氛围。

  “纸面倡导诚信诉讼、敦促自动履行,是一种静态教育,有些人不看、不为所动,或者即便看了,也没有阵地教育如临其境所产生的影响力深远。”温州市人大代表、市律协副会长陈兴良认为,阵地教育是生动的活的教育,更具警示力。

  一子落,满盘活。一组数据表明,机制试行以来,鹿城区法院自动履行率提升至47.41%,同比上升33.54个百分点,高出温州市基层法院均值7.15个百分点,执行结案数同比上升9.82个百分点。

责任编辑:常跃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