倡导审判精细化 促进裁判标准统一
——“知识产权价值实现:司法政策与路径”研讨会综述
2021-08-05 09:22:0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莹 黄心怡
 

  7月2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知识产权价值实现:司法政策与路径”研讨会。此次会议围绕如何运用经济分析方法确定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如何确定类案中的知识产权相对价值、应建立何种知识产权价值实现的效果评价机制等司法实务问题展开讨论。现就会议讨论情况综述如下:

  一、关于如何运用经济分析方法确定知识产权损害赔偿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产庭庭长徐俊指出,通过经济分析的方法研究知识产权价值,能够让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回归到知识产权的权利性质本身,让司法判赔更加符合市场的发展和产业的期待。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知产庭庭长王利民认为,探索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精细化计算,可以从源头上打击侵权行为,提高侵权成本。

  上海财经大学商学院副教授居恒认为,审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要考察事实状态与反事实状态之间的差异。可以通过经济学上的双重差分方法和结构性方法的反事实分析路径,来界定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复旦大学产业经济学系讲师伏啸认为,在短视频和直播案件中,要科学合理地估算涉案行为给独播视频网站造成的用户流失和利润损失,实质上是要运用经济学的理论模型和实证方法等进行反事实分析,以此为基础计算得出营收或利润损失的合理范围。

  北京大学市场与网络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陈永伟认为,对经济学方法进行教义学解释,明确多种计算方法的适用前提;列明法定赔偿的考量因素,将其定量化、类别化;积累审判经验,可利用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手段提供辅助参考。

  厦门大学“长江学者”特聘教授龙小宁认为,利用双重差分法、回归分析法和结构估计法等不同的经济分析方法,可以帮助确定损害赔偿额的区间,进而可基于多种计算结果取其重合部分作为判赔参考。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孔祥俊认为,要将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与市场挂钩,充分激励市场、考虑市场,但不简单地局限于市场。要解决事实与共识的问题,尽可能使损害赔偿接近事实,在事实不能完全确定之时,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方法和结论应尽可能扎实、客观、中立,减少政策导向,使评估结果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内形成共识。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黄武双认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应充分审查有关原告损失的证据,合理运用专家证人制度,基于市场法则,运用市场逻辑,通过计算原告损失的方法确定损害赔偿。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侯利阳指出,在案件审判过程中经济学家可以通过经济分析的方法就市场对知识产权价值的影响进行模拟,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确定提供参考。

  二、关于如何确定类案中的知识产权相对价值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知产庭副庭长张佳璐认为,知识产权价值的实现应考量不同案件的平衡。对于大标的额或侵权恶意明显的案件,通过经济学模型分析,结合法律因果关系的判断和法官的自由心证,使损害赔偿充分填平侵权损失;对于大量价值相对较低、独创性较低的作品的集中维权案件,应探索通过何种方式回归理性的市场判断。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知产一庭庭长凌崧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对同类案件或者相同的权利类型,可尝试确定统计学上的中间值作为某一权利价值的基准,根据个案中的侵权故意程度、侵权行为性质,以相应系数计算得出损害赔偿数额。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知产二庭庭长钱光文认为,在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时应通盘考虑行业现状,引入评估机构,对类案进行深入的价值判断评估。对于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引入经济分析方法探索建立判赔指引;对于并不是疑难复杂、新类型,但具有价值的案件,应确保司法裁判结果的统一。

  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许春明认为,应坚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知识产权价值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低价值低判、高价值高判,保证知识产权赔偿的类案协调性与个案合理性。对于知识产权价值的确定,不在于确定个案中知识产权价值的绝对数额,而在于确定类案中知识产权的相对价值度。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黎淑兰指出,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要坚持正确的司法理念,损害赔偿应当高则高,当低则低;要注重系统设计,建立类案赔偿的指标体系和量化分析,确定法定赔偿的具体考量因素和所占比重,给予明确的损害赔偿预期,让侵权损害赔偿充分反映知识产权真实的市场价值。

  三、关于应建立何种知识产权价值实现的效果评价机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产庭庭长刘军华指出,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价值实现的效果评价机制,能够解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效果评价的内外温差问题,为衡量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提供科学的方法与依据。

  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许春明认为,某一地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效果的评价,是主客观效果的综合。主观效果是市场主体的主观感知效果,即司法是否发挥引导作用。对于客观效果,可将判决比、判赔率等裁判结果,审判周期、临时措施等审判效率以及执行情况等予以指标化。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斌在总结发言中指出,近年来,上海高院对知识产权审判提出精细化要求。知识产权审判要坚持前瞻性,充分运用经济学原理,体现市场价值导向;要坚持规范性,借助大数据平台对类案价值度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形成类案办案指引;要坚持导向性,对于疑难复杂案件的裁判,可采取“先研讨、后判决”的形式,以形成达成共识的裁判结果,真正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