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年,一个执行回转案背后的坚持
2021-08-18 09:00:5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余慧晶 黄克芹 王梦月
 

刘某案承办法官与书记员交流工作。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由于法律制度发生变化,或出现新的证据事实,或原判决、执行有误,难免会造成执行回转,这一制度是对被执行人权利的救济,也是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正义必不可少的。

  近年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以提高执行工作的科学性和效率化为目标,不断完善制度、创新举措,破除了过去影响执行工作的种种陈规旧弊,让该院执行团队处置积旧案件和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大幅提升,一系列推不进、办不动的执行回转案件迎刃而解。

  ■执行回转阻力重重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铁拳整治可执行而未执行的积旧案件,一个17年悬而不决的执行回转申请在七星区法院的主动清查中被发现并引起重视,作为典型案件挂上该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首批重点清办名单。然而执行过程中发现,该案受历史因素影响,阻碍较多,案件难以推动。

  1992年,原案被执行人刘某与人合开海鲜酒楼,酒楼筹办及经营期间曾某等三人作为刘某的合作者,多次向刘某提供资金、货物,并向外筹措借款。然而仅过了一年,酒楼便因经营不善陷入困境,曾某等三人向酒楼实际管理人刘某提出停业要求,并要求其退回各人投股金和对外筹借的资金。酒楼很快停止营业,但刘某以合作经营应共担风险为由拒绝退钱。

  1994年,曾某等三人将刘某诉至法院,以“刘某为经营酒楼向其借款,应连本带息偿还”的理由,要求按照借款纠纷进行判决。

  由于刘某与曾某等人签署的协议书中未就合作经营的性质作出约定,曾某等人向刘某交付的各笔资金、货物等也均未注明用途,鉴于当时我国关于合伙的法律规定仅有民法通则第五章的6条内容,且不包含对合伙行为的认定、退伙程序以及大部分合伙人权利义务的规定,作为一审法院的七星区法院对该案的性质难以判断,最终只能根据刘某等人的资金往来记录按照借贷合同关系处理,判决曾某等三人胜诉。

  刘某不服提起上诉,期间上级法院作出改判又被发回重审,后几经重审、再审,1999年该案再次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审理结果维持了原一审判决退还本金的意见,但驳回了偿还利息的请求,判决生效,案件进入执行。

  通过司法拍卖,刘某名下三处房产被强制执行,所得款项按照最后一次重审判决确定的金额交付给原告,案件执行完毕。

  此时合伙企业法已经颁布实施两年,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健全,但这仍给刘某继续申诉提供了动力,2003年刘某的申诉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再次进入再审。

  广西高院审理过程中参照了新法关于合伙企业性质及退伙程序的规定,根据协议书中关于“投股”“退股”“分利”等内容,推翻了前述各次判决的结论,确认刘某与曾某等三人合开酒楼的性质属于合伙经营,并以酒店停业后双方未对合伙财物进行清算,无法厘清各方应承担的亏损比例为主要依据,判决四名合伙人应按原投股金额全额承担各自亏损,同时因对外筹借的资金有借条等证据,且无反证表示为补充投资的股金,故判定这部分款项为借款,刘某应当退还。

  2004年,刘某根据广西高院再审判决向原一审七星区法院提出执行回转申请,要求曾某等三人退还原执行所获超出自己应退部分的金额。

  申请执行回转过程中,曾某、刘某等人因对再审结论争议、执行异议,又进行了多轮诉访,加之案件主办人、经办人因退休、去世、调动等原因多次更换,该执行回转一直未能予以立案。

  ■主动纠正破除障碍

  2019年至2020年,案中两名负有执行回转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先后因病离世,相关继承人以原执行款分配存在纠纷、原履行义务人对执行回转有异议等各种理由,坚决拒不履行退款,为该案的办理进一步增加了难度。

  七星区法院领导集体作出决定,指定新任执行局副局长朱捷亲自督办。

  朱捷授命后立即在局内挑选年轻无包袱、业务能力强、政治素养过硬的法官、干警,重新组建了案件专班。在两摞多达数百页的案件卷宗里,主办团队提取出了自首次判决以来的六本判决、裁定书,六套执行回转申请材料,近20页执行财产数据。经过详细梳理甄别,手工核算出各次执行所得金额、钱款流向、刘某应退还的数额、曾某等三人各应返还的数额。

  金额核对清楚后就是制定执行策略。鉴于相关义务人提出原执行款系委托一人代领,而代领人未将相应款项分别交付给各人故无款可退,主办团队又在朱捷牵头下召开了专案研讨会,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法律研判。根据研判结论,主办团队得出了“执行回转履行义务与原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执行款分配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执行回转义务人应按照原执行所依据的生效判决确定的各人应得金额进行返还,因执行款代领产生的纠纷属于新的法律关系,应分别处理”的意见,随后开始对义务人进行履行劝导。

  在多次下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约谈相关人员后,部分义务人的继承人又以尚未办理完继承来继续拒绝履行。

  “查找其他可执行财产,准备强制执行!”主办团队果断实施备用方案。今年2月至3月,曾某等人名下多处房产被查封,限制了部分恶意推诿拖赖者的继承手续办理,令其大感意外和惶恐,纷纷作出了接受主动履行、立即履行的承诺。

  今年4月,执行回转退款义务全部主动履行完毕;5月,相关房产全部解封;6月,全案办结。

  ■坚持改革坚决履责

  从1994年首次判决到2003年再审改判,9年当中法律制度进一步成熟。从2004年首次执行回转申请到2021年执行回转成功,17年来执行队伍素质不断提升,也表现出了司法机关善于反思、敢于纠错的勇气和担当。司法不是万能的,司法人员也不是完美的,但群众对司法的合理期待理应得到满足,为了将人为因素所造成的个案差异尽可能地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为了尽可能地抑制这种差异隐含的负面作用,队伍建设与制度建设就成了必不可少又不可分割的关键保障。

  2019年,七星区法院总结“基本解决执行难”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前往发达地区先进法院学习终本管理技术,之后制定并实施了《关于加强终本案件单独管理的规定(试行)》。该规定要求凡是发起申请的执行回转及其他恢复执行案件归由专门小组统一审查管理,受理后的案件通过立案程序重新进入分配系统按新案办理,而与之相配套的终本管理小组,设组长一名,统筹全组工作,负责初审及出具初审意见,凡经审查通过立案的恢复执行案件,借助人工拦截和繁简分流,不再分配给原办案人。

  结合组长——局长双审查责任制,人工拦截与繁简分流制,大流转与专案组制,执行回转等恢复执行案件立案难、受理难、转手难的问题被彻底破解了。积旧疑难、当事人情绪大意见重等“骨头执行案”,从令原主办人拿不起又放不下到依照制度轻轻放下,从令新主办人不敢碰也不愿碰到依照制度必须碰并且放心碰。办不好就换人的制度,让选择性执行没有了“一案一人包干到底”的底气,再也选择不起来,同时更以开放性的案件分配及流通模式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双审查随机配的制度,让人际关系因素不再成为案件自带的包袱,新人接手有动力没负担,使人人生厌的“骨头案”转身一变成了办案能手争相展示技术的好平台。

  除此之外,规定还明确了依职权主动查询线索、制定执行预案、单独管理人(终本管理组组长)权责等详细内容,将终结本次执行的流程作了全面、系统的整理,并对内形成规范。

  管理规定的出现并非空穴来风,而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程序的试行规定的积极响应,通过个性化方式践行,这也是七星区法院“借大策引小策”现象的实践。现已被提名为七星区法院执行局局长的朱捷既是这一现象的全程目击者,也是主要参与者,他对这一现象作出了如下评价:“大策有方针,小策来落实,大策给概念,小策制模型,没有大策的指引,小策无从谈起,有了小策细致可行的方案,大策便能接地气、显实效。”

  正是坚持不懈地对司法执行工作方式进行改革和创新,那些积年久远或模糊不清的执行回转申请才能峰回路转,迎来最终的正义;正是坚持反躬自省、勇于破旧立新,无数秉持初心理想的法院干警才会在岗位上坚守到白头,换来初心无恙、理想开花。

责任编辑:常跃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