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把握法官考核重点 全面提升法官考核质量
2021-11-11 08:32:2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牛伟强 梁代杰
 

  《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立了一套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法官考核机制,为切实提升新时代人民法院法官考核工作质量和水平奠定了制度基础。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从指标设定、等次确定、标准划定、组织实施、结果运用等方面就法官考核作出全面规定,建立了一套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法官考核机制,为切实提升新时代人民法院法官考核工作质量和水平奠定了制度基础。

  理顺逻辑关系,有效实现法官考核与公务员考核的内在统一。近年来,各地法院在法官考核工作中积累了不少有益经验,但也有少数法院由于对法官考核与公务员考核的关系把握不准,导致了不少问题,如有的法院对法官业绩进行单独考核,其他方面仍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进行考核,一方面割裂了办案业绩与政治素质、能力水平、司法作风等方面的关联,另一方面也容易在业绩考核与法官作为公务员的考核之间形成冲突,造成考核结果不一致。《指导意见》明确法官考核即法官作为公务员的考核,法官年度考核结果即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同时按照公务员“德、能、勤、绩、廉”的考核指标设计法官考核框架,并有机融合法官法规定的考核内容。这体现了公务员身份“普遍性”与法官身份“特殊性”的辩证关系,实现了法官考核与公务员考核的内在统一,有效避免了重复考核、多头考核、考核结果异化等问题,大大减轻了法官考核的工作负担。

  把握岗位特点,科学区分一般法官与担任领导职务法官的考核重点。院庭长作为担任领导职务的“特殊”法官,既是重要的办案力量,更是核心的管理资源。随着本轮改革的不断深入,“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制得到有效落实,但由于部分法院院庭长监管不到位,类案不同判、法官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等现象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指导意见》从院庭长与一般法官岗位职责的不同出发,对院庭长的考核指标作了差异化设置,除考核作为法官的办案业绩外,还将其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本单位(部门)办案质效总体情况以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抓党建工作成效等情况纳入考核范畴。考核指标的分类设置,在推动法官聚焦主责主业的同时,有助于充分发挥院庭长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有效解决“不愿监管、不敢监管、不善监管”的问题,确保放权不放任、用权受监督。

  建立系数指引,准确反映法官办案工作量。一直以来,由于案件类型不同、复杂程度不一,如何在同一考核体系下科学测算和比较不同业务条线、不同岗位法官之间的办案工作量,成为人民法院“想了很多年、讲了很多年但一直没办成”的考核难题。《指导意见》通过制定《案件权重系数设置指引》,提出构建“固定系数+浮动系数”的办案工作量权重系数体系,综合考虑案件类型、审判程序、审理流程、团队设置等因素,合理测算法官实际办案工作量,最大程度实现不同业务条线、不同岗位法官办案工作的量化比较。作为配套制度印发的《法官考核中案件权重系数设置样式参考表》,则从形式上为各地法院制定案件权重系数提供了参考。各地法院可以按照指引确定的原则方法以及参考表确定的形式要素,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案件权重系数,使全体法官在一个考核体系下“公平竞技”,使考核指标全面、准确反映法官工作量和工作成果,使考核出来的结果“让人信服、经得起检验”。

  注重机制衔接,全面保证考核结果的有效运用。考核本身不是目的,关键在于结果运用。过去有的法院等次评定标准实行相对原则,法官表现孰优孰劣难以区分;有的法院不注重考用结合,法官干好干坏差别不大,考核往往流于形式。《指导意见》一方面注重合理界定考核等次标准,从“德、能、勤、绩、廉”各方面指标出发,紧密结合法官职责对各项等次评定标准作了具体规定,为准确评价法官设立了规则清晰、操作可行的“度量衡”;另一方面注重在用活用好考核结果上下功夫,把法官考核结果作为法官等级升降、法官员额退出、绩效奖金分配的重要依据。《人民法院法官员额退出办法(试行)》印发后,如何科学认定“不能胜任法官职务”的情形成了各级法院普遍关心的问题。为此,《指导意见》将《公务员考核规定》关于“不称职”情形的规定与《人民法院法官员额退出办法(试行)》关于“应当退出员额”情形的规定有机结合,明确规定法官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者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称职的应当退出员额,实现了考核结果与员额退出机制的有效衔接,有利于更好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法官管理机制,推动实现法官队伍“优胜劣汰、能进能出”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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