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合作的法治模式探索
——第五届反腐败追逃追赃国际研讨会综述
2021-11-11 15:00:5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唐亚南
 

图为线下研讨会现场。唐亚南 摄

  2021年11月4日至5日,由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主办,北京槌音律师事务所等协办的“法治模式下反腐败追逃追赃国际合作暨第五届反腐败追逃追赃国际研讨会”在京召开。来自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国际刑法学协会等国际组织、机构,美国、英国、德国、意大利、巴西等国家和地区的专家、学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司法部、中国法学会等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全国部分高等院校、教学科研机构以及地方政法机关、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共160余人在线上、线下参加了本次论坛。

  开幕式由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主任王秀梅主持,北京师范大学副校长、珠海校区管委会主任王守军致开幕欢迎辞,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姜伟发表重要讲话。姜伟指出,本次大会的召开契合世界各国对反腐败追逃追赃工作的法治需求,意义重大。他强调,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不仅是中国反腐败工作中的现实需要,也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诉求。加强反腐败追逃追赃国际合作,要坚持做好以下几点:一要为健全国际反腐败治理体系提供中国方案。要坚持公平正义,反对以任何借口为腐败分子和腐败资产提供需求;坚持尊重差异,平等互鉴,尊重各国主权、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坚持合作共赢,共商共建;坚持信守承诺,全面履行国际义务。二要不断提高反腐败追逃追赃的法律体系,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三要充分发挥法院在反腐败追逃追赃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四要加强对追逃追赃国际规则的研究。

  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胡云腾发表了讲好中国法治案例好故事,促进追逃追赃合作的主旨演讲。胡云腾强调,要高度重视案例在追逃追赃中的重要作用,要加强中外追逃追赃国际合作典型案件的收集和编纂,加强成功案例和失败案例的典型要素分析,加强典型案例的发布和宣传,不断推动中外反腐败国际合作案例法学研究的互动交流。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厅厅长史卫忠、外交部境外追逃及国际执法合作特别协调员张坚、司法部国际合作局副局长张晓鸣等结合各单位工作实际发表了主旨演讲。

  专题讨论环节,与会人员分别围绕以下主题展开了讨论:

  一、科技变革新形势下反腐败国际合作新视角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莫洪宪认为,全球互联网背景下,反腐败追赃的国际合作面临新的挑战。互联网的跨时空互动性和去中心化,导致赃款监管难,增加了取证难度。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主要依据的传统反腐追赃国际合作机制越来越暴露出其局限性。同时,网络犯罪与腐败犯罪的资产分享问题越来越成为反腐败国际合作的主要绊脚石,有必要推动跨领域、跨部门的国际合作,建议在腐败网络追赃小组统筹下设立专门平台,建立反腐败追赃数据库,加强数据分享,加强反腐败网络追赃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英国米德塞克斯大学教授William Schabas分别对跨国公司中的腐败问题、打击腐败与人权保障发表了看法。在跨国公司腐败案件中,犯罪行为地往往距离公司总部、公司高管实际活跃地很远,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国际打击。他认为,腐败后果比腐败本身更应受到关注。腐败是否对人权造成侵犯,值得广泛探讨。以人权为基础的反腐败方法能够积极回应公众对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强烈要求。意大利萨洛诺大学法学院教授Andrea R. Castaldo提出,人们对腐败的主观认知可能受到“噪音”的干扰。通过人工智能、大数据,可以很好地消除“噪音”的影响,帮助法官作出更加客观科学的判断,引导法官对同类案件作出同类判决,减少自由裁量带来的负面影响,不断促进司法的确定性,让公民通过算法可以预判将来的量刑结果。同时,他提出,要解决过度依赖人工智能带来的各种问题。英国肯特大学全球欧洲中心高级研究员Thomas Kruessmann认为,电子邮件等电子证据越来越重要,服务器储存的信息一方面是定案的关键,另一方面涉及隐私权等人权侵犯问题。根据目前欧盟的规定,请求国可以向被请求国当局直接请求服务商提供信息,此种情形能否成功调取电子数据信息取决于信息持有者企业的章程规定,因为有的企业允许调取数据信息,有的则不允许。鉴于在数据时代,电信服务商可以保留相关信息和数据,建议通过双边条约等形式赋予请求国直接向被请求国电信服务商提供电子数据的权利,以便请求国对跨国犯罪数据信息证据的调取和使用。

  二、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探讨和实践

  巴西马拉尼昂州有组织犯罪检察官Cássius Chai认为,缺席审判对反腐败国际合作而言意义重大。他提出三个亟须研究解决的问题:一是对于敏感性数据信息,是否需要采取正当程序管控;二是对于涉数据信息与逃税避税跨境合作案件,运用传统规则是否足以应对;三是有关没收财产的刑事正当程序如何适用。为此,他提出以下三点建议:一是推进打击洗钱与腐败犯罪的整体机制建设,保证审判公正和程序正当;二是加强各国反腐败与反洗钱执法司法合作,尤其是政治层面的合作;三是结合形势变化及时制定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的策略。澳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哲简要介绍了澳门缺席审判制度的适用概况。澳门的缺席审判分为经被告人同意和未经同意两种,适用范围包括轻罪案件,且适用比例较高。她认为,内地缺席审判制度和澳门审判制度可以相互借鉴。缺席审判制度在适用时需要考虑以下问题:一是如何加强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保障;二是明确缺席裁判是生效裁判还是效力未定裁判。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反恐研究中心主任康均心从缺席审判程序的正当性、局限性和完善路径三个方面进行了阐释,总结出境外缺席审判程序注重制度权和在场权的两个突出特点,对被告人到庭受审的辩护权保障、对质权以及与之前没收程序的协调关系等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教授、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副主任张磊介绍,缺席审判程序用之不当可能产生双刃剑的作用。目前,依然有部分专家、学者主张缺席审判对被告人辩护权等基本诉讼权利难以保障。缺席审判可能造成先前劝返机关所做的量刑承诺难以兑现,从而强化了外逃人员不愿回国的心理倾向。他主张司法机关在加强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同时,应当进一步细化司法解释规定,明确在缺席审判过程中或诉讼终结之后,确保先前劝返机关的量刑承诺在判决中得到体现。

  三、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域外新动向和国内实践

  德国马普外国刑法与国际刑法研究所前所长Hans Jörg Albrecht介绍德国2017年就开始对《犯罪收益没收法》进行修改:一是降低对不定罪没收的证据要求;二是增加了两种违法所得的计算依据:通过经济价值衡量认定违法所得;将无法证明财产合法来源的推定为违法所得。这次修法导致不定罪没收程序案件大幅增升,从之前的5000起,发展到2018年的6500起,2020年增幅更大。在德国,对这次修法既存在肯定评价,也遭受不少质疑。具体质疑体现在:难以保障个人合法财产权;不定罪没收显示了刑事惩罚的性质,但与刑法基本原则不符;该程序扩大适用于联邦法院的青少年案件,忽视了法律的教育功能,对青少年的身心发展存在负面影响。

  欧洲公法组织大使、全球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组织高级顾问Ugljesa Ugi Zvekic介绍了西巴尔干地区的反腐败主要业绩。西巴尔干地缘比较特殊,正努力发展为欧盟成员。在该地区,有组织腐败与政治、经济紧密关联,涉及融资、金融等国计民生领域,包括议会、执法、司法部门在内的高层官员广泛参与腐败。虽然过去五年中反腐工作有一些成果,但依然明显不足;西巴尔干地区的六个国家虽承诺加大反腐力度和反腐立法,但实践效果不佳。意大利国际社会科学自由大学副校长Antonio Gullo分享了意大利在反腐败合规及资产追回方面的做法。意大利2012年后构建了新的反腐败制度框架:第一,预防主要由国家反腐败局负责。近年来,反腐败局的职能不断扩展,包括监督、监管、公共采购等职能,在公共部门和个人层面均建立了预防措施。第二,在公共部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合规机制。通过立法规定了犯罪后企业和公共部门相互配合的义务,包括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之间的合作,合规与技术、数据的结合。第三,意大利法律还规定了对跨国公司的没收程序,对腐败犯罪扩大适用不定罪没收程序,增加了对财产来源不明的财产适用没收程序。帕尔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Francesco Mazzacuva简要介绍了欧洲四种追赃模式:一是直接没收,即没收的对象是犯罪所得本身;二是等价没收,即在原物灭失或无法没收时,可没收相当价值的财物。欧洲和意大利相关法律都有类似规定,意大利法律特别规定了在腐败犯罪领域采取等价没收模式;三是扩大没收,即为了遏制反腐,法院可能没收超出犯罪所得的财产,欧盟、意大利、德国均有相关规定;四是自动没收,针对的是犯罪人的财产明显超出其合法收入的情形。他提出,虽然在刑事处罚之外也可以没收财产,但一定要强化法治原则、比例原则。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专职研究员商浩文认为,当前应结合中国实际,建立和健全资产分享制度。重点需要研究解决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资产分享模式的确定;二是资产分享范围和比例的确定;三是资产分享主管机关及其职能的确定。

  四、企业反腐败合规建设的境外经验和国内实践

  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巴西里约热内卢大学法学院教授Carlos E.A. Japiassu认为,跨国企业腐败已经被认定为是一项与跨国公司有关的犯罪和有组织犯罪,其影响力辐射到经济、民主、社会发展,乃至人权保护。各国纷纷通过立法,追究跨国企业的刑事责任。同时,加大跨国企业反腐败合规建设,预防跨国企业犯罪。跨国企业反腐败合规建设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跨国企业通过内部措施预防腐败,与本国有关部门加强合作,调查腐败行为;二是加大对腐败公共官员或管理人员行贿受贿的惩处;三是研究明确对跨国行贿的处罚原则。意大利卡梅力诺大学教授Ugo Pioletti 认为,过去20年意大利通过制定多部法律惩治腐败企业的做法效果不佳,需要检视。他认为,惩治企业腐败比较正确的途径应当是直接惩罚企业相关的管理人员,而不是惩罚企业本身,对集体刑事责任的概念应当提出质疑。意大利萨洛诺大学法学院博士Fabio Coppola对意大利的反腐现状提出了类似观点,同时他主张在制定企业合规法律时,除了国际立法标准,还可以结合具体情况,考虑市场规则、行业准则。英国罗汉普顿大学商法学院讲师Donato Vozza提出了通过强制性合规反腐的观点。他认为,首先,要明确强制性合规的概念。其次,要结合实际选择适用强制性与准强制性的合规没收。再次,对企业定期进行反腐巡查,及时制定更加科学、有针对性的反腐措施。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本灿,常州大学合规研究中心主任赵赤,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刘霜,韩山师范学院教授余创林分别结合国内实践就企业反腐败合规建设发表了观点。与会代表还对引渡及其替代措施、医疗产品的非法贸易以及文书伪造治理问题等专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讨。

责任编辑:于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