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巡回审判制度价值的若干思考
2022-01-20 16:18:1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振
 

  2021年11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市两级法院间开展第一次法官助理双向交流锻炼,为期三个月。笔者作为南京中院民二庭的法官助理,被选派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程桥人民法庭交流锻炼,得以亲身参与该院组织的“板凳法庭”巡回审判司法实践,不但切实感受到巡回审判在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便民利民宗旨等方面的重要意义,也引发笔者关于巡回审判制度当代价值的若干思考。

  巡回审判制度是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最生动的实践,是人民司法依靠人民、联系人民、便利人民优良传统最直接的体现,对于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乡村振兴等具有重要价值。

  一、司法为民的践行者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十四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也是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的本质要求。当前,我国不同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发展不均衡问题依旧不同程度存在,部分地区尤其是偏远山区、牧区和农村的居民,由于路途遥远、交通不便等客观因素限制,仍然面临着诉讼成本较大、诉讼难等问题。为此,各地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充分发挥自身主动性和创造性,通过灵活运用巡回审判制度,选择在田间地头、农家院落、中小学校、生产企业、养老院等组织当事人陈述是非曲直、辨法析理,让人民群众足不出户就能获得高效、便捷、优质的司法服务,最大限度为人民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最大程度减少当事人讼累,真正实现打通司法正义的“最后一公里”,充分体现了人民司法为人民的根本价值追求。

  二、基层治理的推动者

  当今世界,法治已经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国家和社会的法治化程度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的治理是否实现现代化的主要指标。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构建一个以法治为基本依托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是深入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特别是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矛盾纠纷日趋多样复杂,基层社会治理面临严峻挑战。如何通过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助力基层实现良善治理,就成为人民法院必须正视和思考的一项重大课题。人民法院通过在开展巡回审判工作中主动邀请当地综治人员、村(居)委会干部、人民调解员、人大代表等参与旁听庭审、组织调解,积极整合社会力量,推动“党委领导、司法推动、社会参与、多元并举、法治保障”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良性运行,不但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方式,也有利于促进基层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弘扬法治精神,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乡村振兴的护航者

  乡村作为国家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兴衰关乎社会的安定和繁荣。然而,一些农村地区呈现出的经济状况落后、城乡二元结构突出、法治文化难以扎根等现实问题一直制约着乡村建设。可以说,乡村社会的治理处于我国地方治理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其所展现的成效及发展趋向将直接关系到现代化的历程。正因如此,党和国家一直将“三农”问题作为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党的十九大作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总目标是实现乡村“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无论是产业兴旺、生态宜居,还是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都离不开司法的保障护航。巡回审判制度作为人民法院深度参与乡村社会治理、服务保障乡村社会发展的重要抓手,是乡村社会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其通过就地立案、就地审判、就地调解、就地执行,高效化解矛盾纠纷,为乡村振兴提供坚强的司法制度保障,助力乡村振兴目标如期实现。

  四、法治信仰的构筑者

  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卢梭说:“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法律要发生作用,首先全社会必须信仰法治。强调法治信仰,既是尊重法治规律的必然选择,也是为全面依法治国奠定基础的内在要求。可以说,树立全体公民对法治的信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选择。目前,法治信仰还没有在全体社会成员中扎根,社会上尤其是基层社会仍旧存在一些与法治要求不完全契合的现象。这些现象的存在说明,法治建设需要继续推进,达到从法律规则层面、从挂在墙上、从写在书本上真正走进人民群众的生活。因此,为使法真正落实为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法之治”,需要在全体社会成员中树立法治信仰,凝聚法治共识。巡回审判制度通过直接面向农村、面向群众、面向基层,让百姓说事、法官说法,以群众身边发生的鲜活案例作为法治宣传教材,是树立全体社会成员信仰法治、践行法治共同价值理念的重要路径,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审判的示范教育意义。

  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人民法院必须始终坚持司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作为党的群众路线在司法领域中的创造性运用,人民法院巡回审判制度充分体现了人民司法的本质特征,在新的历史时期仍具有重大制度价值和现实意义,应当继续坚持、完善,并发扬光大。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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