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执行监督 整治违规终本
2022-02-09 08:42:4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黄志佳
 

  司法实践中违规终本现象的发生,与一些执行干警的思想认识有关。厘清权利与权力,才能走出思想误区,才能完成本次整治违规终本任务,并且有效避免再犯类似错误。

  日前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强调,严格把握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严禁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方式结案,严禁因追求结案率而弄虚作假、虚假终本,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称“终本”,一直是社会关注的重点。最高人民法院一再强调依法终本,一再部署整治违规终本,目前正在开展的深入推进执行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活动,再次将整治违规终本列为重点工作。

  为什么一而再再而三反复强调依法终本,一再整治违规终本,违规终本的现象依然屡见不鲜?笔者看来,这与一些执行干警的思想认识有关。比如,有的认为,在民事或行政案件执行中,即使有财产可以执行,只要申请人申请或者同意终本,法院就可以终本。这其实是误解了当事人权利与执行权力的关系。只有厘清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才能走出这种思想误区,才能完成本次整治违规终本任务,并且有效避免再犯类似错误。

  首先,法律承认国家、集体和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诉讼权利、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监督权利等。执行案件当事人的权利,如了解案件执行进展;申请查阅执行卷宗;依法提出异议、申请复议;依法申请督促执行、变更执行法院;依法对财产分配方案提出异议、提起诉讼;民事执行案件申请人依法申请执行、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撤回或撤销执行申请;民事执行案件当事人依法和解;依法申请执行监督;依法申请执行回转和国家赔偿;对违法执行、违反廉政纪律的执行人员进行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其次,法律授予人民法院的执行权力,如通知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查控处置财产、传唤、拘传、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执行权力属于国家权力。再次,权利与权力关系密切,但互不相同。

  第一,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权利是执行权力的基础,执行权力以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权利为依归。执行案件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权利,非此,即无行使执行权力执行案件的需要。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属私权,“法不禁止即自由”,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不行使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得行使执行权力,比如,其不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一般不能执行;其不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追加被执行人。

  第二,执行权力受监督权利监督制约,但有相对独立性。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行使执行权力时依法接受当事人监督,保护其监督权利,理所当然。但执行权力是公权力,在执行程序中有相对独立性。其种类和行使程序法定,怎么查控处置,是否限高、纳入失信,是否罚款、拘留以及罚款、拘留的上下限,归根结底取决于法律规定,“法无授权不可为”。听取批评、建议的目的也是确保依法办事,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执行权力不由当事人批评、建议和社会舆论左右。比如,在民事案件执行中,即使申请人要求执行某项财产,但该财产属于依法豁免执行的,人民法院也不能执行。如果某项财产可以执行,即使申请人或被执行人不要求甚至不同意执行照样应当执行——这与尊重其处分权并不矛盾,其不同意执行的,完全可以撤回或撤销申请让案件退出执行程序。既申请执行,又不同意执行可以执行的财产,有违诚信,不应得到纵容和支持。

  具体到终本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可见,终本是人民法院行使执行权力的职权行为,不以当事人意见为转移。在民事或者行政案件执行中,还有财产可以处置的,即使申请人同意甚至要求终本,因不符合终本条件也不能终本。在缺少申请人的刑事案件涉财产部分的执行中,更不存在根据申请人意见终本的问题。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