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对外委托工作的苦与乐
2022-05-12 08:48:1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彭振林
 

图为彭振林(右二)组织鉴定机构人员为当事人做鉴定。照片由作者提供


  曾经有人说,司法技术对外委托工作简单而轻松,好比给人开“介绍信”一样。

  其实,并非人们所议论的那样。做好司法技术对外委托工作,是为案件审判执行提供有力的科学证据。这项工作并不简单,同样具有其特殊性,它是一门学科,一门艺术。

  2016年12月,我从法院研究室调到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办公室工作。2019年7月,顺应改革的需要,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办公室撤销,归并到院立案庭。机构变了,职务没了,但司法技术对外委托(鉴定或评估)工作的职能没变,我的工作热情依旧。

  从事司法技术对外委托工作6年来,共经手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案件1600多件,没有出现过一件案件因委托不当而重新鉴定(评估),得到了院业务部门的认可,受到了当事人的普遍好评,工作单位也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授予全省法院对外委托工作“先进集体”。

  近年来,随着各类诉讼案件增多的态势,特别是道路交通事故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等人身损害案件。为了不影响案件的审判效率,从2020年10月开始,我们创新工作方法,将这类人身损害案件进行鉴定前置。由此,我院的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案件也呈快速增长势头,从原来的每年100多件突然增加到近400件,而且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

  俗话说,“寒天饮冰水,冷暖自知”。面对突然大幅度增加的对外委托案件和日益严密的对外委托程序,加上工作人员的短缺,我们的工作也越来越忙碌和辛苦。只有亲身经历过,才能深有体会。

  在忙碌中,我们严把每一个鉴定、评估案件的“进门”关。在收到审理庭和执行部门移送的司法鉴定和评估案件后,必须认真进行审查,详细核实委托事项及当事人的联系电话和地址。对不符合鉴定条件的,要与审理、执行部门联系沟通,讲明情况,及时退案。对符合司法鉴定或评估的,在一个星期之内用电话、微信或短信等方式通知当事人前来选择鉴定、评估机构后,迅速委托出去。

  在忙碌中,我们按照对外委托规定,优化服务措施,与审判、执行部门相互协调配合,与鉴定、评估机构加强沟通。通过对受委托鉴定(评估)案件情况进行时时跟进、定期督促,扣紧鉴定评估期限,避免出现无故拖延时间影响案件进展的情况出现;同时向当事人、审判执行人员及时沟通交流对外委托案件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遇到的难题。

  在忙碌中,我们积极开展工作创新,延伸服务。在案件委托过程中,积极协助承办业务庭做好案件矛盾化解工作,通过开展“辅助调解”,及时有效化解纠纷。这些年来,通过辅助调解撤回鉴定的案件就有100多件。既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和费用,避免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激化,也减轻了业务单位的办案压力,缩短了办案期限,提升了审判质效。同时,针对2020年暴发的新冠肺炎疫情和当事人行动不便等特殊情况,2020年至今,我们共组织鉴定机构上门为案件当事人做鉴定36次411人,把司法便民真正落到实处。

  面对每一个对外委托的鉴定(评估)案件能及时公正完成,面对当事人一句感谢的话和一个温暖的握手,即使工作再辛苦,我也感觉是值得的,这正是我们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职责所在。由此,我为自己所从事的对外委托工作和在工作中付出的劳累与汗水而倍感欣慰。

  (作者系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二级主任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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