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法院释放司法动能为企业纾困解难
2022-05-12 16:10:52 | 来源:宁夏法治报 | 作者:张怀民
 

  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紧盯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20条司法措施落实落地,切实为企业纾困解难”。市场主体是稳定经济基本盘的重要基础,宁夏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有效发挥司法对中小微企业的挽救功能,依法高效办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最大限度降低保全、执行措施对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不利影响,为企业纾困解难。

  执行案件与修复关系并重

  在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要考虑中小微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抗风险能力差、流动性资金压力大等实际情况,最大限度降低执行措施对其的不利影响。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某纺织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某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裁定书,但被执行人一直未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法官多次约谈被执行人,了解到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是10多年的合作伙伴,且多次及时供应优质的新疆长绒棉帮助被执行人渡过难关。摸清双方的真实意图后,在不破坏双方合作伙伴关系的前提下,法官带领执行干警佯装要对被执行人生产的成品棉纱进行扣押,同时告知其负责人在企业生产经营状态下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法律后果。最终,被执行人愿意达成和解协议,并承诺先用价值240万元的原料抵偿部分债务,剩余欠款3个月内履行完毕,请求法院不要扣押棉纱,避免影响其稳定供货。

  该案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保障了债权人的胜诉权益,又避免影响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事后,申请执行人专程从青岛来到银川为法官赠送锦旗,称赞法官化解了其燃眉之急,也没有破坏双方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

  “养鸡生蛋”还债实现双赢

  宁夏法院在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积极转变执行思路,促使双方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为被执行人保留“生存空间”。被执行人以其抵押借款的生产设备继续生产经营,产生的经济效益偿还案款,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又保障了被执行人的“生存权”,缓解企业还款压力,增强企业发展信心,最终达到双赢效果。

  申请执行人宁夏某物流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某能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85万余元。中宁县法院承办法官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法官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账户。中宁县法院未对其账户采取冻结措施,而是通知双方到法院做执行和解工作。经过不懈努力,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当日履行10万元,剩余案款每月30日前支付20万元,直至履行完毕。法官后期继续跟进,督促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目前,被执行人已按期将剩余案款全部履行完毕。

  同心县法院执行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多方联动,积极协调,盘活不良资产,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暂缓执行的和解协议,并依法解除查封措施。

  在申请执行人隆德县某担保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某纺织品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隆德县法院执行法官了解到,被执行人将生产设备抵押借款,全部用于生产经营,但受疫情影响,其缺乏订单,生产、销售处于停滞状态,濒临破产,故未能按照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案件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接到部分订单,恢复生产,效益日渐好转。如果采取拍卖抵押财产或者将抵押的生产设备抵账给申请执行人,会导致被执行人生产停滞甚至停产倒闭,剩余案款的执行也将遥遥无期,对申请执行人不利,且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精神不符。法官多次主持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

  盘活处置资产两全其美

  执行过程中,宁夏法院在权衡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化执行方案,减少当事人的对抗,促使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对部分房产或土地解除查封,通过释放部分资产、控制销售回款的方式履行案件。

  在申请执行人某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面对被执行人没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的情况,银川中院执行法官因案施策,制定了两套执行方案:一是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和房产启动评估拍卖程序,以拍卖所得实现债权或以物抵债;二是促成和解,解除部分土地的查封,盘活项目,控制房产销售回款解决债务。

  执行法官权衡利弊,第二种方案更能解决实际问题,于是提出确保申请执行人权益不受损害的措施,多次主持双方进行沟通协调,最终促使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监督被执行人履行协议内容,先后对资金监管账户进行了20余次冻结、划拨,每笔执行款到账后都第一时间通过“一案一账户”执行系统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目前,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该案债务。

  “放水养鱼”胜过“竭泽而渔”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对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性资料采取查封措施时,在能够保障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尽可能不影响查封财产的正常使用,不影响生产经营。对查封的财产,应当允许其以该财产自行融资的方式偿还债务。如果查封的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不动产整体价值明显超出债权额的,应当对该不动产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措施;因不动产未办理分割登记而对其进行整体查封后,应当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分割登记并解除对超标的部分的查封。

  宁夏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整优化执行策略,在保障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同时,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用“放水养鱼”代替“竭泽而渔”,使强制执行变得有温度。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某行政单位申请执行某集团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大武口区法院启动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司法冻结。被执行人得知账户被冻结后主动联系法院。执行法官了解得知该账户是公司公户,且被执行人的新项目马上投产运行,冻结账户会导致其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新项目也可能“流产”,甚至可能引发工人群体性上访事件。

  执行法官本着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的理念,多次实地查看被执行人实际运行情况,发现其并非恶意欠账,而是由于新项目马上投产运行,资金紧张,一时还不上。执行法官组织双方多次沟通协商,被执行人表示愿意支付欠款,请求法院宽限2个月,等其新项目投产运行后,一次性全部履行完毕。执行法官又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其表示理解和支持,随后,法院暂时解除了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司法冻结措施。最终,在法院给予的宽限期内,被执行人按照方案将422万余元全部履行,该案执行完毕。


责任编辑:任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