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泰宁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
2022-05-25 14:06:47
 

  中国法院网讯(李小芳)近日,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感情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罪案件,被告人肖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16日,被告人肖某与杨某因情感问题发生纠纷,杨某驾驶闽GG0816小轿车到肖某工作的金湖西路121号店门口寻找肖某,双方见面后发生争吵,杨某将肖某停放在店门口的电动车挡风被扯掉并踢倒,双方相互拉扯。拉扯过程中杨某摔了肖某一巴掌,并将肖某推倒在地,后杨某跑到马路上,肖某见状便到旁边一修车店拿起一根铝合金管追上杨某,并手持铝合金管与杨某扭打在一块。在双方扭打过程中,肖某用铝合金管朝杨某腰部、腿部多次敲打,造成杨某第9、10、11后肋骨折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杨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