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要求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获支持
2022-05-27 10:14:06
 

  中国法院网讯(龚莉婷 赵桉)张某在蓝天公司从事技术岗位工作,双方签有保密协议,约定公司按月支付保密费。劳动合同到期后,张某要求蓝天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2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蓝天公司支付张先生离职后2年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2万元。

  原告张某诉称,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但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后,蓝天公司并未支付其离职后竞业限制补偿金,应当予以支付。

  被告蓝天公司辩称,根据《员工手册规定》,公司每月向技术人员支付保密费,用于员工离职后2年内,保守商业秘密和不竞业的补偿,员工缺勤、旷工期间,按《考勤与休假制度》扣发保密费,故公司已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经核实,张某提交的工资条中显示,其每月工资包含保密费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署的保密协议约定将“保密费”随在职期间的工资一同发放,保密费的金额较低,且根据《员工手册》规定,如张某缺勤、旷工,公司将依照《考勤与休假制度》扣发保密费,保密费的发放金额与其工作表现相关。上述情形不符合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基本特征,公司所支付的保密费属于工资范畴,而非对竞业限制的补偿。就张某主张已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公司对此未予否认或提供反证,故蓝天公司应当支付张某离职后2年内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宣判后,蓝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