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的舞蹈作品抄不得
2022-05-28 09:10:0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智全
 

  近日,浙江电视台少儿频道发布的舞蹈《双香径》被指抄袭《只此青绿》。5月24日,浙江电视台少儿频道发布致歉声明。

  舞蹈剧是艺术的瑰宝,不容许有丝毫抄袭。近年来,舞蹈圈的抄袭歪风可谓“劲吹不止”。如此不仅严重侵害了原创者的著作权,也助长了“抄袭者得利”的逆向激励效应,最终将戕害创新发展的行业根基,其危害不容小觑。

  舞蹈界抄袭侵权成风的背后,也折射出了著作权人维权的艰难。这其中,尤以原创者难以自证为著作权人的问题最为突出。目前,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只是明确了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而对舞蹈作品的著作权人没有明确规定。如此不但给著作权人的认定造成困扰,也让舞蹈被抄袭侵权后提起维权诉讼的主体不明,导致相关权利主体难以顺利提起维权诉讼。

  此外,著作权人诉讼维权过程艰辛曲折、渠道不畅等问题依然存在,且维权高成本与收效难以匹配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也让著作权人不敢轻言依法维权,从而间接助长了抄袭歪风的蔓延。

  面对舞蹈界抄袭歪风频发的不容乐观现状,在完善法律、明确舞蹈著作权人认定、清除维权梗阻、激发著作权人主动维权积极性的基础上,相关职能部门还应进一步强化全链条监管,切实提高监管效能,让抄袭者无处遁形。司法机关也应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以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所形成的威慑警示效应,倒逼抄袭者主动知敬畏、存戒惧、守规矩。唯其如此,舞蹈界的原创成果才会得到应有保护,整个行业的发展根基才不会毁于抄袭歪风。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