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天宁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责令家暴行为人迁出受害人居所并定期接受心理辅导矫治
2022-06-03 10:33:3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郑卫平 于娜
 

  日前,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少年及家事审判庭受理了一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申请人小丽与被申请人小伟系夫妻关系,双方均系再婚,居住在小丽婚前房屋内。小丽因遭受小伟家暴多次报警,决定起诉与小伟离婚。小丽担心起诉离婚后双方矛盾会进一步激化,小伟会再次施暴,故小丽向天宁区法院少年及家事审判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日前,天宁区法院发出首份强制心理干预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审理后认为,申请人小丽有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符合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为保障妇女权益,除了依申请禁止被申请人小伟殴打、威胁、跟踪、骚扰小丽,责令小伟限期迁出小丽的居所外,为有效化解家庭矛盾,承办法官决定根据2022年3月1日施行的《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责令小伟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六个月的有效期内定期接受心理辅导矫治,同时对小丽进行心理疏导,由专业的心理咨询师为小伟和小丽解开“疙瘩”,妥善处理离婚纠纷。

  承办法官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后附上了为小伟制定的第一期心理辅导时间表,要求小伟在四周内每周按时至天宁区法院少年家事审判中心妇女儿童公益心理咨询服务站接受心理辅导矫治,后期心理辅导安排将根据第一期心理疏导的情况和效果再行确定。

  法官提醒

  2022年3月1日,《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根据实践,在反家庭暴力法的基础上细化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具体措施,其中包括责令被申请人接受法治教育和心理辅导矫治,并规定长期、多次实施家庭暴力或者因实施家庭暴力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刑事处罚的加害人,应当接受心理辅导与行为矫治。2022年3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教育部、公安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要求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对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