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中院引入继续执行保险机制 助力解决执行难题
2022-06-17 08:54:39 | 来源:京法网事微信公众号 | 作者:杨旸 白月 马国强
 

  面对4万的评估费,陈女士犯了难。陈女士是一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房产,陈女士需要预付4万评估费才能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司法评估,可是陈女士的资金又一时周转不开。当了解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建立的司法评估费用保险机制时,陈女士这才放了心:只需预付1千元保费,便可以顺利开展评估。“没想到法院建立的司法评估费用保险机制这么高效便民,真是大大降低了我们当事人的维权成本!”

  据了解,去年8月,北京三中院与阳光财险北京分公司建立了司法评估费用保险机制。申请执行人仅需缴纳少量保费,保险机构提供支付评估费的履约保证保险,就可免去其本应垫付的高额评估费。这项全国首创的机制,受到当事人的广泛好评。

  为进一步推动“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取得更好成效,6月1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举行《继续执行保证保险合作协议》签约仪式,又建立了继续执行保险机制。

  该次继续执行保险机制是双方在“保险+执行”领域的又一次积极探索。

  根据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在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执行异议后,法院应当暂缓或中止执行。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经过审判程序获得胜诉判决,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部分被执行人为拖延、阻却执行程序,鼓动案外人依据该规定提出执行异议,导致执行程序无法继续推进。

  有鉴于此,北京三中院与阳光财险北京分公司经过多轮磋商、反复研讨,共同推出继续执行保险机制。即申请执行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后,由保险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执行法院经审核后即可继续推动财产处置变现流程,无需暂缓或中止执行。在保险期间内,如果因投保人向法院申请继续执行有误,给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赔偿损失。

  与传统担保方式相比,继续执行保险具有成本更低、效率更高的优势。对申请执行人而言,只需缴纳金额相对较低的保费就可以使执行程序不中断,有效降低胜诉权利落空的风险;对被执行人而言,有利于财产及时变现实现其权益最大化;对法院而言,有利于推进财产处置进度,提升执行质效。机制建立有效发挥了保险制度分担风险,分摊损失的作用,是一个“多赢”之举。

  该机制将执行与保险创新结合,充分发挥保险功能作用,有效打击滥用执行异议、拖延执行程序的行为,切实解决评估处置难等执行工作中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投保继续执行保险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执行依据;

  2.强制执行裁定书;

  3.执行异议申请书及答辩材料;

  4.继续执行申请书及证据材料;

  5.资信材料(企业:财报审计报告信用报告;个人:征信资料);

  6.投保单。

  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1.被执行人或案外人确有实际损失存在;

  2.被执行人或案外人的损失的出现与投保人(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错误存在因果关系;

  3.被执行人或案外人的损失金额经法院判决确认。

责任编辑:常跃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