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司法更有温度
——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时代要求和养成之道
2022-07-01 09:09:3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杨建文
 

  裁判文书作为司法活动的“最终产品”,表明的是案件的裁判依据和理由,体现的是法官的司法水平和价值取向,代表的是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对那些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案件,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疑难、复杂的案件,诉讼各方争议较大的案件以及新类型可能成为指导性案例的案件,裁判结果是否合法、公正,裁判形成的过程是否清晰、明确,裁判的理由是否正当、充分,不仅关涉到司法的职能能否充分发挥,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而且关涉到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的接受度和满意度,关涉到能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就要求裁判文书强化说理,不仅要把理说到明面上,而且更要把理说到老百姓的心坎里,用司法的温度融化法律的“冰冷”。

  一、顺应时代要求,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让司法的温度升上来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核心价值观,承载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精神追求,体现着一个社会评判是非曲直的价值标准。”因此,中央强调,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要求司法“遵循法律精神和原则,实行适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司法政策,增强适用法律法规的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性,为惩治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重失德败德行为,提供具体、明确的司法政策支持。”“用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的满意度,进一步增强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牢固树立新时代正确司法理念,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惩恶扬善,让社会正气充盈、正义彰显。”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印发《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等规范性文件,同时还通过下发通知、会议纪要以及公布指导性案例等方式,从家庭美德、社会公德、公序良俗、友善互助、诚信经营、诚信诉讼、诚实守法等不同角度,进行针对性的指导。为做好系统化集成,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从谋划改革的角度专门提出,要完善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度融入审判执行工作的配套机制,确保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裁判规则发挥价值引领功能。为深入推进此项改革,202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又专门发布了《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系统规范了裁判文书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主要方法、案件范围、运用情形、配套机制等。

  司法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整体推进,聚焦社会热点,关注民生堵点、难点、痛点,着眼发展亮点,通过惩处犯罪、化解矛盾、明辨是非、惩恶扬善,积极解析个案公正与社会普遍正义的“最大公约数”,切实将引领社会价值导向的神圣职责体现在每一个案件的公正审判之中,体现在每一份裁判文书的字里行间。自2013年起,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年度典型案例写入全国两会工作报告。有尊崇英雄,捍卫英烈名誉,培养爱国情怀的;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倡导公平正义,追求良好风尚的;有深入贯彻“两山”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有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维护个人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有弘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注重法治规则,持续反腐倡廉的。“董存瑞、黄继光英雄烈士名誉权纠纷公益诉讼案”“医生电梯劝阻吸烟案”“老人偷鸡蛋被拦猝死案”“村民私自上树摘杨梅坠亡案”“百香果女孩被害案”“张维平等拐卖儿童案”等一大批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典型案件,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个标杆。许多案件的裁判文书往往被数十家媒体、平台同时转发、点评,亿万网友在线观看,好评如潮。彰显着司法的公正,提升了司法的温度。

  二、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实践透视

  大数据显示,近年来,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裁判指引的案件以及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释法说理的裁判文书数量呈快速上升趋势,特别是民事案件占比越来越高,涉及的案由越来越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但成了法官裁判案件和释法说理的重要指引,而且已被逐步培养成为一种职业习惯,成为强化裁判说理的深层依据和新的动能。在运用方式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是一种形式化的“标签”,而是通过“引经据典”,实现情、理、法深度融合。在裁判效果上,不仅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实现了案结事了,而且宣讲了中国法治好故事,传播了中国法治好声音,受到了社会的普遍赞许。

  在看到积极成效的同时,也需正视客观存在的问题。实践中,还有不少法官存在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认识不到位、运用不积极、把握不统一、融入不规范等问题。主观上“不知道用”“不愿用”,客观上“不会用”,结果上“用不好”等各种情形还较为突出。有的坚持惯性思维,眼光还停留在法条本身和教科书所阐述的浅显法理上,文书套用的是多年未变的体例和格式。裁判时往往直接从事实认定转承到法律适用,不知道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释法说理。给当事人和公众的感觉是裁判文书空洞干瘪、索然无味;有的固守惰性思维,不仅自己不主动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释法说理,而且对当事人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诉辩主张视而不见,裁判时不作任何回应。给当事人和公众的感觉是司法裁判对当事人诉求关注不够,难以让当事人信服,无法实现案结事了;有的喜欢简单性思维,只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种“标签”,在裁判文书中一笔带过;有的则是放任混乱性思维,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三个层面,12项核心价值进行“打包”援引,“眉毛胡子一把抓”。意在“拓宽”释法说理波及面,实则牵强附会、文不对题,进而影响释法说理的针对性、精准性,使当事人和公众对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产生“隔靴搔痒”的印象。

  以上问题,既有法官自身的原因,也有法院的原因。从法官的角度来看,一是学习不够,能力不足。对最高人民法院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相关司法政策尤其是《意见》了解不深、掌握不够,不具备该类案件的发现、辨识能力,不知道说理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不熟悉说理应当运用的解释方法。二是不愿思考、害怕担责。有的是基于办案数量和审理期限的压力,不愿过多思考、不愿费时费力。有的则是由于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吃得不透”,担心运用不当会被诟病,直接选择回避。从法院的角度来看,有些法院没有科学建立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引导、教育、培养、管理、激励机制。裁判文书用不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一个样,运用是否深入和恰当一个样。客观上导致法官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认识不到位、能力不足、动力不强。

  总体上看,目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整体工作尚处于初始阶段,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我们要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之像空气一样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价值追求,成为我们生而为中国人的独特精神支柱,成为百姓日用而不觉的行为准则”的具体要求,与最高人民法院“深度融入”的制度设计,与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需求、新期待还有较大的距离。

  三、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养成之道

  在司法活动中,法官不是法律的“自动售货机”,是法律实际形态的塑造者。面对纷繁复杂的司法案件,要想真正实现司法公平正义,通过司法的公平正义引领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官一定要有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的能力,顺应时代发展的担当,养成把法律适用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融为一体的行为自觉。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和规范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标准,增强适用法律法规的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性,切实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范、评价、教育、引领等功能,增强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一)认真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基本原则

  《意见》明确了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其中,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原则,就是将法律适用与党的要求特别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取向有机结合,用道德评价的可接受性,体现出法律评价的公正性,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正当性的认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就是站稳人民立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要求和期待,用老百姓喜闻乐见的语言,准确阐明事理,详细释明法理,积极讲明情理,通俗言明文理,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说理的认同;坚持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原则,就是要立足时代、国情、文化,将法律判断是非曲直、定分止争的独特功能和优秀传统文化怡情养志、涵育文明的重要作用有机结合,用老百姓朴素的是非标准,讲法律、明是非、解心结,案结、事了、人和,提升人民群众对裁判结果的认同。

  (二)精准识别应当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释法说理的案件

  司法实践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裁判文书占比不高的一个客观原因是部分法官识别能力不足,不知道哪些案件应当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意见》根据主体是否特殊,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涉及国家利益、重大公共利益,案件是否重大敏感,当事人行为是否涉及道德评价、当事人在诉辩过程中是否已经援引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和要求等情形,进行了列举,目的是帮助法官解决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案件入口问题。实践中,部分法院又进行了细化,探索出“清单式”和“动态式”识别模式。“清单式”模式主要是按照具体案由,厘定出需要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民事、刑事、行政、执行各类案件清单。“动态式”模式是设置案件动态指标,以案件争议或查明的事实为中心,注重行为规范和价值引领,倾向社会弱势群体或特殊群体保护,兼顾公序良俗、利益平衡,关注舆情反映,积极回应有可能产生的道德评价。这些积极探索,使案件识别标准更加清晰,指引更加明确。

  (三)深刻把握核心价值观的价值体系、价值内涵和对司法的要求,熟练掌握各类案件所体现或要求的核心价值

  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求法官必须深刻把握其价值体系和逻辑关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由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和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组成。国家层面中“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价值目标,关系国家的发展和强盛,是亿万人民的幸福所在,是国家和谐稳定、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压舱石。社会层面中“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价值取向,关系社会的稳定和进步,是亿万人民安居乐业之所在,是全面发挥人民群众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社会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制度保证。个人层面中“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价值准则,关系公民个人的成长和收获,是每个人社会价值所在,是公民报效国家,服务社会的精神支柱和力量源泉。建立强盛国家、打造和谐社会、实现美好生活,主体是人。因此,从逻辑关系上来讲,三个层面都是围绕着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而展开的,揭示了个人与国家、社会的关系,体现了实现美好生活目标的具体路径。马克思指出:“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裁判案件、释法说理就是把各层面上抽象的价值体现和要求,一方面转化为个人实实在在的责任和义务,一方面揭示出个人主张和享有的权利。这就要求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深刻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内涵和对司法的明确要求,全面梳理出各类案件所对应的核心价值。只有深刻理解和把握每一项核心价值的具体内涵、对司法的明确要求,才能准确和熟练地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释法说理。

  ——富强。富强是指经济发展,国家富裕,民族强盛的应然状态。是促进社会进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物质基础和实力保障。要求司法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主体的财产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激发全社会创造财富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保障公平的教育和竞争环境,强化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预防和惩治校园暴力,为国家的强盛和发展做好人才的培养、储备和使用。对应的案件主要包括:涉产权纠纷,专利权权属、侵权案件,涉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及其他科技成果保护的案件,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纠纷案件,涉商业秘密、技术合同案件,涉股东权益保护的案件,涉市场交易的案件,涉企业破产及重整的案件,涉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捕捞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占有保护纠纷、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涉就业权、劳动合同纠纷,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案件等。

  ——民主。民主是指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形态。是促进社会进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政治保障。要求司法弘扬民主的理念和精神,尊重多数人的意见,在全社会形成民主氛围。对应的案件主要包括:涉选举权和选民资格的案件,涉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案件,涉“多数决议”的公司决议纠纷、经营者集中纠纷,涉合伙企业纠纷,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等案件。

  ——文明。文明是指符合人类精神追求,被大多数人接受和认可的人文精神和举止。是促进社会进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精神追求和文化体现。要求司法维护公序良俗,褒扬真善美,贬斥假恶丑,营造全社会向好、向善的积极氛围。对应的案件主要包括:涉侵犯人格权、名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的案件,涉因劝酒、婚闹、路怒、性骚扰等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涉海难救助、环境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案件、涉知识产权侵权、网络侵权案件,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涉演出合同、广告合同、展览合同纠纷等案件。

  ——和谐。和谐是指人与人和睦相处,人与自然相伴共生,人与社会协调发展的美好局面。是促进社会进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人文和自然环境。要求司法深入贯彻以和为贵、相伴共生、柔性处理等理念,妥善处理各种纠纷,维护社会的安宁。对应的案件主要包括:相邻关系纠纷、共有纠纷、居住权纠纷、地役权纠纷、租赁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涉劳动争议案件,涉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涉婚姻、家庭、继承案件,涉环境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案件等。

  ——自由。自由是指个人在不违背法律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德、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自主选择、自主支配、自由活动、自我发展。是促进社会进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社会生态。要求司法切实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维护人身自由工作自由和契约自由,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对应的案件主要包括: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案件,涉人格权人身自由权保护的案件,涉受教育权、劳动权案件,涉婚姻案件,涉合同案件,涉行为能力认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格权侵害禁令等案件。

  ——平等。平等是指社会主体在社会关系、社会生活中处于同等的地位,具有同等的发展机会,享有同等的权利。是促进社会进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实现方式。要求司法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平等对待和保护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促进均衡发展。对应的案件主要包括:涉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权利保护案件,涉继承权平等保护案件,涉受教育权、劳动权平等保护案件,涉物权平等保护案件,涉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等案件。

  ——公正。公正是指公平和正义,是依据合理的尺度来分配权利和义务、权力和自由、财富和机会等社会资源。是促进社会进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标尺。要求司法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公正处理每一个司法案件,促进人民群众各得其所、安居乐业。几乎所有的案件裁判都应遵循公正原则,但在涉权利义务分配和涉财产权益分配的案件中,“公正”显得尤为重要。

  ——法治。法治是指依靠法律手段对国家和社会实施治理,是治理国家和社会的基本方式。是促进社会进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法律保障。要求司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照程序法和实体法审理案件,解决纠纷。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确保权力正确运用;引导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树立法治信仰,自觉学法、守法、用法,实现良法善治。法治的要求几乎涵盖所有类型、所有案由的案件,尤其是一些新类型、疑难复杂或者涉及法律适用问题的案件,如婚姻无效、撤销婚姻纠纷、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业主撤销权知情权纠纷、遗失物埋藏物返还、添附物归属、占有保护、不当得利、侵权类纠纷、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见义勇为、防卫过当损害责任纠纷等案件,对法治的要求尤为迫切。

  ——爱国。爱国是指个人或群体对祖国依赖、热爱、拥护和支持的态度,要求国人以振兴中华为己任,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自觉报效祖国。是促进社会进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精神力量。要求司法弘扬爱国精神,妥善审理涉及国家主权、利益和民族感情的案件,不断增强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促进国家强盛、民族复兴、文化振兴。对应的案件主要包括:涉国家安全与利益的案件,涉国家、民族形象和情感的案件,涉未成年人教育的案件,涉红色经典传承和英雄烈士合法权益保护的案件等。

  ——敬业。敬业是指从业者对所从事职业的积极态度和专注认真、乐此不疲的精神状态。是促进社会进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力量源泉。要求司法积极保护敬业精神,促进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不断增长。对应的案件主要包括:涉职权行使的案件,涉表彰、奖励的案件,涉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涉职务侵权案件,涉劳动争议案件,涉工伤认定案件,涉物业服务合同和其他服务合同、演出合同、劳务合同、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的案件,涉发起人责任纠纷,损害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债权人利益、公司高管责任纠纷等案件。

  ——诚信。诚信是指诚实守信,强调诚实劳动、信守承诺、诚恳待人、不欺不诈。是促进社会进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道德基石。要求司法强化诚信为重的观念,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风尚,增强社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对应的案件主要包括:诈骗及合同诈骗案件,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恶意违约、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涉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拖延诉讼、伪造证据、毁灭证据、变造法律文书等妨害民事诉讼的案件,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案件,涉虚构事实对执行标的及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妨害执行的案件,涉行政机关诚信行政的案件等。

  ——友善。友善是指在人际交往中,基于善良之心或善良意志所表现出来的尊重、宽容、礼让、关爱和互助的友好言行。是促进社会进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道德纽带。要求司法化解社会张力,调解社会心态,营造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的良好风尚,创建善待他人、善待社会、善待自然的良好社会环境。对应的案件主要包括:涉见义勇为的案件,涉婚姻家庭的案件,涉无因管理的案件,涉相邻关系及其他邻里纠纷的案件,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等。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一个案件可能涉及多种法律关系,每项法律关系中又蕴含着多种价值取向。只要明确了各项价值的内涵和相互关系,就能够全面、准确和清晰地融入,避免在释法说理时不知道融入什么、如何融入,以及泛化融入、指向不明、对象错位等现象。

  (四)熟练掌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方法

  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就是在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等原则的基础上,立足时代、国情、文化,处理好“天理、国法、人情”的关系。既要严格司法、依法办案,突出国法的规范作用,防止出现“讲情理不讲法”,一味“和稀泥”的情况,又不僵硬地照搬法条、机械办案,而是反映民心、体恤民情、顺乎民意、尊重民俗,避免让群众感觉到“合法不合理”,对司法的公正产生怀疑。这就要求法官熟练掌握以下说理的方法。

  一要站稳立足点。首先要精准识别,明确案件裁判体现、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哪个(些)层面的哪一(几)项要求,并简要描述这项(些)核心价值观的内涵和意义。比如“保护红色经典传承和英雄烈士合法权益的案件”中,一般体现和弘扬的是个人层面中“爱国”的价值准则和社会层面中“法治”的价值取向,个别案件甚至还会体现到国家层面中“文明”的价值目标。因此,说理时应结合案情,分别对“爱国”“法治”“文明”的内涵和要求作出诠释,站稳立足点,让人民群众普遍感受到法律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直接反映,司法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入践行。

  二要找准结合点。做好法律规定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衔接与融入。根据《意见》,对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的,结合案情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晰法律内涵、阐明立法目的、论述裁判理由。无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民商事案件,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以最相类似的法律规定作为裁判依据;如无最相类似的法律规定,可以根据立法精神、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等作出司法裁判,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阐述裁判依据及其理由。案件涉及多种价值取向的,依据立法精神、法律原则、法律规定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综合判断、权衡和选择,确定正确的价值取向,并在裁判文书中详细阐明依据及其理由。在这里,对“最相类似的法律规定”的理解和适用,是指在没有具体法律规范可直接适用的情况下,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结合立法精神、立法目的,在既有的近似法律规范基础上适用法律,通过司法裁判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和认识。

  三要用好发力点。实现法律规定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合,就是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法律适用、价值判断和取舍进行较为充分的释法说理。《意见》对此作出了指引,总结归纳司法实践和法学界普遍采用的四种解释方法,即文义解释的方法、体系解释的方法、目的解释的方法和历史解释的方法,在这些解释方法中,文义解释体现的是立法的原意,属于“就法论法”。在有明确法律规范的情况下,法官应当首先使用文义解释方法,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阐释法律规范的含义,并说明其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司法实践中,必须援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说理的案件,许多是新类型的案件,对于这样的案件,往往没有现成的法律规范可循,需要法官在法律规范之外进行思考和裁判,此时,文义解释并不能为裁判说理提供最优质的答案,需要进一步借助其他解释方法进行“论理解释”。“论理解释”是从现有法律规范之外的诸多因素出发,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法条进行解释,不仅能够充分体现出法官娴熟运用法律解释方法的深厚理论功底,而且直接展示着法官的经验、智慧和创新能力,往往成为指导性案例的源泉。但是“论理解释”也并非信马由缰,任意想象和发挥,必须遵循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灵魂和指引,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和价值取向作为释法说理的重要依据,体现出司法深厚的文化内涵、为民亲民的朴素特质、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教育感化的强烈温度,以司法公正凝聚人心,用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魏悦